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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永年:改革與中國社會秩序建設 | |
http://www.CRNTT.com 2011-03-01 11:02:44 |
更為重要的是,這種開放性可以促成社會對政府的制約和約束。如何約束政府是任何一個社會都面臨的問題。在多黨制國家,通過反對黨制度來約束執政黨。中國沒有反對黨制度,而各級政府又很難做到自我約束,那麼就必須建立機制,讓社會來約束政府。 前些年,中國領導層提出“不折騰”的口號,得到民眾的廣泛認同,因為人民需要生活,社會需要秩序和穩定。實際上,“不折騰”歷來就是中國社會對政府提出的一貫要求。中國社會最大的一個特性就是不喜歡被“擾”,被“折騰”。歷代皇朝對此也有非常深刻的認識,因此才有諸如“無為而治”、“休養生息”、“藏富於民”等等政策,至少在理論上是這樣。 可惜的是,這些年來,各級政府從來沒有停止過對社會、對人民的“折騰”。對他們來說,“不折騰”只意味著社會、人民不要找政府的麻煩。這體現在各個方面。例如拆遷。有官員甚至要“拆出一個新中國”來。全國各地,到處搞拆遷。一些老百姓好不容易修了房,想過安穩的日子,政府官員就過來要拆掉房子。用暴力手段“折騰”人民已經成為地方官員的習慣。例如醫院和住房。任何人都需要居住所,也有需要看病的時候,但地方官員都千方百計地從醫院和房地產獲得暴利,使得老百姓看不起病,買不起房子。想一想,這些年來積累起來的民怨,哪一項和地方政府的作為沒有關聯? 更為嚴重的是,對各級政府官員來說,“不折騰”已經成為“不改革”的代名詞或者辯辭。健全的社會秩序需要社會改革和社會制度的建設。黨政官員只對建設經濟秩序有興趣,而有意無意地忽視社會秩序建設,甚至用經濟秩序取代社會秩序,結果演變成為人們所看到的興盛不衰的GDP主義。不難理解,中國社會制度建設的各個方面,包括社會保障、醫療衛生、教育、住房等等,都遠遠落後於經濟的發展。 取之於民、用之於民 社會建設需要國家統一全盤的考慮,制度性的公民權的獲得必須自上而下。在過去的二十多年,國家向社會收了那麼多錢(稅收),但有多少用於社會?中國有“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說法,很有道理。只有“用之於民”,那麼當政府“取之於民”的時候,社會才自願接受。但是當“取之於民、用之於己”的時候,社會必然抵制和反抗;社會和國家、人民和政府之間的矛盾必然加深。包括阿拉伯國家在內的很多國家,其社會不穩定都是因為政府不能或者無能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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