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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價改應以稀缺性和外部性為導向

http://www.CRNTT.com   2014-11-10 09:17:24  


 
  文章認為,能源價格機制的基本原則應是:第一,對不環保的能源使用較高的價格,對環境外部性負責。比如對煤電價格應該除一般開採、加工和運輸基本成本以外,加收單位煤炭使用的碳排放、硫排放治理成本。第二,提高部分價格,補貼清潔能源。煤炭使用價格中高出一般成本的外部性成本要補貼。第三,能源領域使用階梯價格。也就是說,使用能源越多,單位價格越高。梯度價格不但符合多用多付錢的原則,民生也不會受到影響。

  如果能源價格機制改革成功,將有利於理順國內能源市場上各方面的關係。體現公平的成本分擔對環境治理非常重要。高梯度價格對過度能源消費行為也是有效約束,有利於達成到節能減排的效果。清潔能源價格得到補貼,有利於擴大可再生能源消費,社會資本就有動力向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配置,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替代革命才有實現基礎。

  文章指出,,能源價格機制的市場化調整也需要一個漸進和階梯改變的過程,不會一步到位。所以能源革命也需要從混合能源時代向可再生能源為主的時代轉變。特別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都存在很多發展瓶頸,例如光伏發電和風能上網穩定性、設備生產環節的排污能力、光能轉化成電能有效性、核電安全性等,都需要突破性的技術進步。技術研究需要大量投入,也需要時間來完成。沒有可再生能源開發和應用過程中的技術突破,這場替代革命也不可能實現。

  不論是當前混合能源結構發展,還是推進未來能源結構重構,我們都需要抓住當前價格機制改革的契機,尊重經濟規律,推動以稀缺性和外部性為導向的市場化能源價格機制改革,引導資源向發展清潔能源的領域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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