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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超額退贓的N種推測 | |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11:08:26 |
廣東佛山三水建設局安全監督管理站站長何銳枝貪污受賄被判15年。檢察機關在其家中搜出大量現金和銀行存折。有知情人士透露,在何銳枝交代更多犯罪事實之前,何妻馮某已經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230萬元,而檢察機關最終認定何銳枝貪污受賄82.9萬多元。(《廣州日報》1月7日) 何銳枝的家屬向檢察機關退還贓款230萬元,但檢察機關卻只認定被告人貪污受賄82.9萬多元,這意味著檢察機關還要退還何銳枝140萬元。這個消息引起網上一片嘩然,網民質疑,這是不是“官官相護”的結果呢?是否真的“官官相護”?倒不能這麼說。有些事情特別複雜,不能一概而論。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認為至少存在幾種情形。 一種可能的情形是,何妻馮某並不懂法律也不清楚何銳枝到底涉嫌什麼犯罪事實和涉嫌多少犯罪金額。因此,她極有可能將何銳枝犯罪所得的贓款、違紀所得的“灰色收入”,以及平時做生意所得合法收入或者禮尚往來的正當收入,統統認為是犯罪所得而一股腦兒交給檢察院,以落個退款積極的表現,讓檢察院對何銳枝從輕處罰。另一種可能的情形便是,檢察院有追贓的任務,追贓的所得上交財政後,財政按一定的比例返還,如此檢察院就傾向於多追回贓款。因此,為了確保多追贓,檢察院在案件偵查終結前,就要求何妻馮某多退贓,以便能及時追回全部贓款。 如果是上述兩種情形,反倒是法治進步的體現。因為,被告人到底貪污受賄了多少款項,到底要沒收他多少款項,都是由法院審判並最終認定的,而不是由檢察機關來認定,如果檢察機關多收繳了被告人的錢,就應當退還,這體現了“司法終極”和“罪刑法定”的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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