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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超額退贓的N種推測

http://www.CRNTT.com   2010-01-08 11:08:26  


 
  當然,出現退還贓款與檢察機關最終認定的數額不一致的現象,還有可能是另外兩種情形。一種可能的情形是,何銳枝確實貪污受賄了230萬元,何妻馮某心知肚明,所以積極退還230萬元贓款,但檢察機關卻沒有深挖何銳枝案,結果只認定其貪污受賄82.9萬多元;另一種可能的情形是,何銳枝確實是貪污受賄了230萬元,檢察機關苦於證據不足,無法查清他所有的犯罪事實,但同時沒有對140萬元作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而加以認定,沒有認真地追查他平時的收入是多少,沒有讓他將這140萬元的來源講清楚,沒有作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來偵查。

  如果出現這二種情形,那我們倒要追問一下,檢察機關到底是否在“官官相護”,為什麼不認真深挖餘罪呢?特別是,為什麼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問題不深究。特別是去年全國人大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從五年提高到十年,表明立法者要求加大對此類犯罪的打擊力度。然而,如果我們的司法者不認真去追究貪官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立法者的苦心恐怕就將要付之東流。

  無論如何,檢察機關面對著網民的爭議,應當出面用事實和法律來澄清此事,給公眾一個滿意的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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