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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場“酒文化” 需要革除

http://www.CRNTT.com   2009-08-08 11:55:06  


“酒文化”根深蒂固,要取消並非易事。
  中評社香港8月8日訊/《大公報》今天登出莫清華的文章“革除官場‘酒文化’”。文章表示:不少地方發布了‘禁酒令’。可是他們就不想想,既然我們的財務制度,允許公款接待,吃飯可以報銷,‘禁酒令’又有何用?拿去報銷的餐票會體現這頓飯是不是喝酒了嗎?如果不改革財務制度,不革除官場‘酒文化’,‘陪酒死’將成為官員的常見死法。”文章内容如下:

  7月13日下午,47歲的新洲區水務局副局長金國慶在陪客吃飯過程中,因飲酒過量導致心臟病突發死亡。年富力強的幹部遭此“酒難”,令人唏噓!但是,金副局長絕非第一人,也不可能是最後一個。

  官場“酒文化”離不開接待:上面來了領導要接待,這叫尊重;外地來了同行要接待,這叫熱情。接待離不開吃飯喝酒(當然,還要遊山玩水、去歌舞廳、洗桑拿、按摩),於是,就形成了這樣一種常態:公共權力的運行要靠酒來周轉,部門協調要靠酒來潤滑,權力人物喝酒成“要務”。老領導要走了,要喝歡送酒;新領導來了,要喝歡迎酒;訪貧問苦,要喝聯繫群眾酒;找領導辦事,要喝聯絡感情酒。還有,官場中一些“潛規則”諸如考核政績、提拔重用、審批地方項目等方面謀求“照顧”,都離不開喝酒。有些人是得罪不起的,有些飯局是避不開的,有些酒還是必須無可奈何地喝下去。一些事,沒有了燈紅酒綠,簡直寸步難行……你看,喝酒的理由,一個個“高尚”得壓死人呀!

          沒有燈紅酒綠寸步難行

  而且,身為“公家”的人,“吃公家飯”“花公家錢”是很正常的。在目前有關的政策規定中,對於何為因公、何為因私,誰能做出清楚劃分?誰能分清在酒桌上、在娛樂場所的官員的活動,究竟屬於公務活動還是私人活動?“革命小酒天天醉,我為革命獻腸胃;喝壞了黨風喝壞了胃……喝死了也能開追悼會”。可別以為這話是酒桌上說說的酒話,喝酒也是政府“任務”,還聯繫到GDP呢!人家湖北省漢川市政府辦公室就發出紅頭文件,為促銷小糊塗仙系列酒,下達喝酒任務!該市一名鄉鎮幹部算了筆賬,要完成市政府辦公室下達的兩萬多元“喝酒任務”,一年下來,除去法定休息日,鎮政府平均每天要喝3瓶酒。

  官場“酒文化”造就了一批又一批“酒精考驗”的幹部。多少幹部每天都在“為工作應酬”著,喝酒甚至喝醉不可避免;這也是“因公醉死”屢屢發生的原因。

  “因公醉死”在一些地方,屬“因公殉職”。如:河南信陽市新縣計生委主任郭世忠因應酬飲酒過度,死於娛樂場所。隨後他的上級機關即發文追授為“優秀共產黨員”,還追記三等功。

         “陪酒死”或成為常見死法

  雖然,《現代漢語大詞典》對“殉職”的解釋是,“在職人員因為公務而犧牲自己的生命”。也許,詞典的編纂者本意不是用在陪酒醉死上。但是,我們的某些政府機關的精英“活學活用”得登峰造極!也是呀,“金副局長們”之所以忍著酒精的劇烈刺激,捨身相陪,不就是“因公殉職”嗎?正所謂“醉臥沙場君莫笑,古來征戰幾人回”。“醉死酒場”當然應該算是因公犧牲了,既然是因公犧牲,那麼他當然就應該被追認為“烈士”了,否則,這無法向家屬和社會交代。所以,我有理由建議民政部設立“陪酒烈士”。

  不少地方發布了“禁酒令”。可是他們就不想想,既然我們的財務制度,允許公款接待,吃飯可以報銷,“禁酒令”又有何用?拿去報銷的餐票會體現這頓飯是不是喝酒了嗎?如果不改革財務制度,不革除官場“酒文化”,“陪酒死”將成為官員的常見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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