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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的法網 | |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
關於給台獨“頑固分子”及其“金主”“拉清單”問題,表明大陸對台獨分裂活動不予容忍的態度,同時拉清單在消息層面至少存在兩個方面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拉清單”是政策舉措還是法律手段?在《反分裂國家法》業已存在的情況下,反分裂的舉措應當法律化;二是,追責,應當是法律責任,應由司法程序保障,以確保公正性,故在管轄不及的情況下,應當進行“預備性司法”以增加正當性和威懾力。 (一)管控、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的專門工作機構及其工作方式 以法律懲治台獨,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發力:一是依據。沒有依據,就沒有規則,依據、規則就是體系化的法律和相關運行規則。二是機構。沒有機構,任何管控台獨的舉措都落不到實處。可以考慮在國家安全部、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立“反分裂國家”相關工作機構,分別在情報搜證、事務處置和法律追訴三個層面開展工作。三是建立管控工作機制,發揮各專門機關的作用,便於專責、專司“反分裂國家”某項事務和對外協調相關事務。 (二)預備性司法,創制特別管轄機制的“跨法域”管控的方式 通過立法完成實體法律問題後,還需從程序和運行機制上破解兩岸實際存在的兩個法域、司法管轄無法實施的問題。應當創制特別管轄機制,明確宣示,根據《反分裂國家法》的規定的三種情形,特別是根據近些年來,台獨分裂活動的各種情形,通過《反分裂國家法》立法修訂,明確列出各種“禁止性”分裂國家台獨行徑,對既以發生的,不同身份的台灣政治人物的台獨分裂行為,進行描述和定性:相關台獨分子從事台獨分裂活動的主要事實,活動頻次、危害性分析,性質認定,確立危害烈度,應當接受懲戒和法律追訴的種類,實行“預備性司法”。 所謂“預備性司法”,是為兩岸國家統一政治談判的破裂,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統一台灣之後,正式追訴台獨分裂罪犯,為進入正式的司法審判程序做準備。預備性司法,涉及國家安全,實行不公開審理,為懲戒、震懾台獨犯罪分子,預備性司法,既是法律的初始程序,也是為因台獨而發生戰爭後,緝拿和繼續審判台獨分子,完成整個審判活動的法律依據。當因採取非和平方式,實現國家的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將行使實際的管轄權, 審判從實體和程序上就可以按照正常的審判活動進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將對台獨分裂罪犯進行的後續審判,這是戰後國家行為,是對正義的法律確認,是對無辜死難者的祭奠,也是對戰爭責任者的追究和懲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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