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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的法網 | |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
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反分裂工作機構,會同國家安全機關的搜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對台獨分裂活動的記載,進行檢控準備。建立台獨分裂活動應當予以刑事追訴的“台獨分裂國家犯罪檢控意見”基礎事例(事件)庫。根據國家安全機關、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搜證記載,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國家安全法》《刑法》的規定,對台灣政治人物在台灣公權力機構所實施的各種台獨分裂事例,應當予以刑事追訴的重大台獨分裂行徑提出檢控意見。比如,前一時期台“立法委員”蔡易餘提出,删除“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的“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文字;比如台教育部門實施台獨課綱;比如台軍事部門提出針對大陸的軍事攻擊型部署和可能造成大陸重大軍事損害的武器採購。這些活動,屬何種行為,如何定性,何種處置,可能適用某法律條款,均應公開明示。這樣既具有未來審判適用法律參照的意義,又具有事先“警示”意義。台獨分裂活動事例(事件)“預備性司法”的檢控意見,要以國家專門機關的法律文書的方式予以公布。一旦國家採取非和平方式(武力)解決台灣問題,一切台灣公職人員,從事台獨分裂活動,阻礙、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都要受到懲戒和法律追訴。新聞消息層面的所謂的“清單”,可以理解為列入“台獨分裂國家犯罪檢控意見”,進入預備性司法程序被“檢控”的台獨分裂犯罪分子及其金主。 (三)台獨分裂活動涉及犯罪的要溯及既往 必須指出,台獨分裂活動是以“政治實體”政權形式之下所產生的,有別於“港獨”“疆獨”“藏獨”等分裂活動,對台獨分裂活動的“追訴”就是懲治台獨的法律要“溯及既往”。1992年以來,所有台獨分裂活動,性質惡劣,屬於犯罪後果嚴重的,都要列入可追訴之列。之所以1992年劃線,也就是1992年兩岸確立“一個中國”“九二共識”之後,台灣由於李登輝、陳水扁上台後,蔡英文執政時期,兩岸關係發生逆轉,台獨分裂活動漸成氣候,國家統一面臨嚴峻挑戰。對台獨犯罪分子的追訴,決不漏網。本著在職從嚴,非在職從寬;首惡從嚴,追隨從寬;既遂從嚴,未遂從寬;頑劣從嚴,改正從寬的原則,予以追訴。 七、《反分裂國家法》與《國家安全法》銜接並用 (一)設立“和平統一危機狀態”。通過修訂《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增加第三款,同時與《國家安全法》相關條款銜接,增加“和平統一危機狀態”的內容,視台獨分裂活動的情勢,宣告國家進入和平統一“危機狀態”,為非和平方式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設立的“緩衝區”。所謂的緩衝區,就是手握劍柄,劍未出鞘,可以不立即動手,但是著手準備“非和平方式”萬全之策,為採取非和平方式做好實際的政治、經濟、軍事、輿論準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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