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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義滅親”換減刑是給人性“加刑” | |
http://www.CRNTT.com 2010-12-31 10:53:06 |
※大義滅親:從幕後到台前 古代至民國:親屬間不“相隱”將受處罰 如今,感天動地的“大義滅親”場景依然經常出現在古裝電視劇中,但在真實的歷史裡,“親親相隱”才是中國古代法制的主調。親親相隱制度確立於西漢,到唐代已很完備,在唐代,親屬間不相隱反而會受到處罰。在親親相隱原則下,親屬有罪互相隱瞞,不告發、不作證者不論罪,這一制度一直延續到民國時期,直到新中國成立後被視為“封建糟粕”才逐漸被邊緣化。 “文革”時期揭發成風,刑法修訂沿用“大義滅親”理念 中國法律明文肯定“大義滅親”,可以追溯至上世紀70年代。中國1979年修訂刑法時,對親親相隱原則作簡單化處理,而沿用了“文革”時期達致頂峰的“大義滅親”式法治理念。1997年刑法修訂時,這一原則仍被沿襲。事實上,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不僅肯定“大義滅親”,甚至要求它的公民這麼做。刑法310條關於窩藏罪和包庇罪的規定,和刑訴法48條中對“絕對作證義務”的規定都提出,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具有沉默權的。如果不檢舉、揭發、作證親人犯罪,自己也可能身陷囹圄。於是,在刑法強調打擊犯罪的語境下,“大義滅親”逐漸成為司法公權力推崇的原則。 西方仍承認“親親相隱”,夫妻親屬享有拒絕作證和揭發權 實際上,在現代司法制度確立較早的西方,被中國人摒棄的“親親相隱”原則依然可見,“證人作證豁免”制度安排中依然保留了近親屬可拒絕作證的選項。英美法系裡,夫妻享有拒絕透露和制止他人透露夫妻間情報和信息的權利,公權力不能強迫夫妻對其配偶作不利的陳述;沿用大陸法系的德國和日本,也規定了一定範圍內的親屬和關係密切的人,有拒絕對被告作不利陳述的權利,即使被發現“窩藏”罪犯也要視犯罪輕重才決定是否處罰。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甚至將“親屬”的範圍擴大到被告人近親屬以外,規定“有收養關係、同居者、已分居的配偶”都沒有義務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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