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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反行賄貪腐:ECFA協商應納入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18 11:32:40 |
先從台灣的角度來看企業行賄貪腐問題,民進黨執政時期最為人垢病的一點,就是弊案連生,人民對貪腐深惡痛絕。陳水扁前“總統”甚至因此身陷囹圄,貪腐嚴重性可見一斑。直到以清廉為從政核心理念的馬英九上任後,政府高官涉入貪腐弊案的情形才稍見改善。 然而,一個拍掌打不響,與政府高官收賄對應,往往就是企業行賄。國際上早也注意到企業貪腐對經濟危害以及政風敗壞的關係,國際透明組織自二○○七年已將企業貪腐的治理列為首要的工作重點;而較重視企業反行賄貪腐的國家(或地區)如美國,其不僅在國內打擊企業行賄貪腐,甚至對於美國企業在國外行賄官員等貪腐行為,也訂有嚴格的反海外腐敗法。從這些角度來看,雖然台灣的貪污治罪條例也已特別增訂了類似的條文,但在建立企業反行賄貪腐的工作上,則仍有相當努力的空間。 至於中國大陸的情況,則更難讓人樂觀。雖然我們屢屢看到中共中央出手打貪擊特的新聞。但正如溫家寶在聯合國大會上所指出的,“中國民生有了很大改善,但民主法制還不夠健全,社會不公和貪污腐敗等問題依然存在”。這將使得包括台商在內的企業,如果要在中國大陸發展生存,就必須走後門,透過賄賂打通政府關節。企業經營很容易受到政府部門的刁難與騷擾,尤有甚者,甚至可能身受訟累;加以中國大陸的司法體系並沒有建立成熟的“正當法律程序”,對人權的保障尚不完備,台商企業一旦有意或不慎誤觸法網,往往申訴無門,甚至會音訊全無,無法與外界連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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