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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的法網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二)戰略模糊的局限性

  當然,戰略模糊可以保持彈性和主動,但在一定條件下,戰略模糊也有局限性。以“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的表述為例,以兩岸當前分裂與反分裂鬥爭的嚴峻複雜的情勢分析,島內分裂勢力吃定了大陸保持“戰略模糊”的意圖,是在推進和平統一進程上“未下決心”,仍然是“沒有時間表”。台獨分裂勢力正是以所謂“漸進”“柔性”的方式,逐步改變台灣的主流民意,企圖以民意來實現“兩國論”、“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的分裂國家罪惡目的。

  (三)《反分裂國家法》解讀

  《反分裂國家法》共十條,真正具有威懾力的就是第八條。第八條以列舉的方式,出現 “事實分裂、重大事變、統一可能性完全喪失” 三種情形之下,“國家得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如果抽掉了《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的內容,這一部法律,更貼近於是一部“國家和平統一促進法”。特別是第五條,“和平統一與高度自治”;第六條,國家維護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發展,發展兩岸關係可以採取的“五項措施”;第七條“統一協商政治談判的六項內容”,都是誠意、善意滿滿,宗旨全然指向促進國家的和平統一。

  由於思維和歷史的局限,《反分裂國家法》保持內容的彈性和戰略模糊。主要問題是,反分裂國家法出台16年以來,國際形勢和台灣內部的政治生態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和平統一面臨更為複雜、嚴峻的挑戰。由於《反分裂國家法》更多的內容是促進和平統一,未對防範、管控、懲治台獨分裂活動的相關措施作出規定。反分裂法在如何防範、管控、懲治台獨分裂活動方面,對可能採取的措施尚處於空白和缺位。

  (四)《反分裂國家法》的應然狀態 

  《反分裂國家法》衹對台獨結果予以警示顯然不夠,反分裂國家,在防範、管控、懲治三個方面全面顯效才是充分的。所謂“防範”,就是事前壓制台獨分裂行為於“未然”狀態;所謂“管控”就是事中對台獨分裂行為已然狀態的干預;所謂“懲治”,就是對台獨分裂犯罪事後的可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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