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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再論中國南海主張的代表權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當局這三份重要文件解釋了1947年憲制性文件第四條(國土)與同年公布的南海斷續線之間的關係。不管是1949年前的國民黨政府,還是1949年後的台灣當局,在其1947年憲制性文件下的領土主張(即“固有疆域”之意涵),包含中國大陸、台灣地區、南海諸島及斷續線內括“海域”,因為斷續線是“國界線”。〔59〕換言之,1949年建立的新中國,在南海斷續線可繼承到的祖產或主張,即斷續線內水域主張,係具備主權意涵的“歷史性所有權”。因此,斷續線內所有島礁及海域皆為中國主權涵蓋範圍。

  陳水扁當局在2005-2006年陸續廢掉《南海政策綱領》、〔60〕《國統綱領》,〔61〕但不能否認的事實是:台灣當局曾解釋了1949年之前中國在斷續線內的海域“歷史性所有權”主張,係基於歷史、範圍明確、有憲制性文件依據的海域主權主張。在歷史上無法磨滅。

  5.3仲裁庭片面截取不利於中國“歷史性所有權”主張的證據,違反“2758號決議”

  中國的南海斷續線主張係源自1947年國民政府的《南海諸島位置圖》,換言之,中國“歷史性所有權”主張的時間跨度自然包含了1949年之前的國民黨政府時期。但仲裁庭最終裁定:“中國在斷續線內沒有主張歷史性所有權”,關鍵係中國沒有此類作為。〔62〕仲裁庭將中國的歷史性所有權主張以1949年10月1日為界線,分為兩段時期處理。

  第一,1949年10月1日以後考查的關鍵性證據是中國政府的作為。見實體裁決書207-214段所列證據,〔63〕均為1949年10月1日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南海的聲明和管轄事實,被仲裁庭錯誤地推測為中國沒有主張歷史性所有權。〔64〕但2011年7月6日中國外交照會的英文版本,明確寫出中國在南海有“歷史性所有權”(Historic Title)主張,仲裁庭竟將關鍵證據認定為“翻譯錯誤”!〔65〕

  第二,仲裁庭和菲國討論馬英九2014年9月1日的開幕致辭發言和《南疆史料選輯》的檔案後予以采納,其證據效果正是補充1949年10月1日之前的國民政府也未在南海主張過“歷史性所有權”。

  事實並非如此。馬英九2014年9月1日的“南疆史料特展”開幕致辭曰,“在1947年宣布U形線的時候……那時候的領海的觀念是3海里,……,最多到12海里,沒有其他的所謂的海域主張”,於2014年10月被英國《經濟學人雜誌》報道,〔66〕菲國遂引用證明中國未主張斷續線內的海域歷史性權利。〔67〕但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駐英國)負責人劉志攻於2014年11月緊急致函《經濟學人雜誌》澄清曰:馬的發言是指1947年提出南海斷續線時,當時的海洋法除領海和毗連區外,尚無其他海洋制度,台灣當局的主張不限於“島礁”及“3到12海里的領海周遭水域”。〔68〕單純從字面意思理解,馬英九之發言與劉志攻之澄清,兩者法律內涵確實天差地別。前者意味著中國直到1947年,尚未在斷續線內提出過歷史性所有權以及其他歷史性權利的主張(因為欠缺歷史依據),這是不利於中國的主張。劉的澄清則為:中國提出斷續線時,國際海洋法衹有領海和毗連區之海域制度,但不妨礙中國對該水域提出超越此類制度的歷史性所有權或歷史性權利的主張,這是有利於中國的主張。馬和劉的言論均同樣出自台灣地區,以時間先後,顯然,後者的澄清為台灣當局最終、確定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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