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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構建防範、管控與懲治台獨的法網

http://www.CRNTT.com   2021-03-28 00:06:44  


 
  (二)設立和平統一危機狀態,是採取非和平方式完成國家統一大業的必經階段和法律程序要件

  筆者認為,要清晰地劃分台灣問題解決的階段性特徵,或者說,台灣問題的解決,根據對統獨鬥爭歷史和現實規律的把握,在兩岸關係和中美關係的大格局中,一定要經歷若干階段。這些階段分別是:一是博弈和對抗。無論是“兩蔣”時期,還是國民黨和民進黨執政,統一和分裂,促進統一和維持現狀,兩岸關係的博弈和對抗是常態。二是若干重大事件引發衝突。最為典型的是李登輝拋出“兩國論”,1996年的台海危機。三是衝突的平抑或失控升級。衝突發生後,總是要向平抑和升級兩個方向發展,這取決於博弈各方的力量對比,決策層對局勢發展趨勢分析,時局與時機,意志與決心。四是進入和平統一危機狀態。在反分裂國家的專門法律、相關法律、其他配套法律充分實施之後,大陸一系列善意和依法管控、干預均無效,台獨勢力活動依然猖獗,台灣政治生態惡化,分離、分裂意識成為主流民意,台灣主要政黨均拒絕大陸政治談判提議和主張,兩岸關係陷入僵局,這是出現危機狀態的基本要素。大陸是否宣布和平統一進入危機狀態,還取決於以下制約因素:大陸實力而產生的管控能力發揮主導作用;國際勢力(美國)可以打的台灣牌出盡,大陸意志決心能力充分展現,美國無心無力再玩;大陸內部各項事務平穩,無其它緊急重大事務。大陸是否開啟危機狀態的時間窗口,還取決於以上制約因素。筆者以為,大陸可以適時啟動危機狀態的時間窗口,在這個過程中,狂風暴雨式的和平統一危機狀態,恰恰是離台灣問題最終解決的最後一里路。

  (三)兩岸進入政治談判或大陸非和平方式啟動

  一旦國家進入和平統一危機狀態,事情仍有可能往正反兩極發展,正面的發展,台灣方面迫於武力統一的壓力,同意政治談判,兩岸進入以統一為目標的政治談判。負面的狀況,危機失控或談判破裂,衝突未能平抑,大陸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第八條,採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衛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

  (四)大陸要善用兩手策略

  大陸在策略上,對危機的把握應當以在既定的戰略目標之下解決台灣問題的時限來謀劃,以“化解危機”和“運用危機”的兩手來處理“和平統一危機狀態”。在大陸的實力足夠強大時,時局時機條件成熟,勢能足夠之時,化解危機不能輕易給台獨勢力翻盤、喘息卷土重來的機會,應利用危機窗口,促進完成祖國統一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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