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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稅改革應形成財政法治共識

http://www.CRNTT.com   2012-10-10 08:19:11  


 
  擴大房產稅試點存在諸多現實困難

  文章指出,從分稅制與財政法治兩個宏觀層面來看,目前試點並未解決這些根本性問題,擴容房產稅試點是不適宜的。

  房產稅屬於地方稅,理論上可由地方政府對各項稅收構成要素依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差別化設置。公民可依據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及財產稅的徵收情況,選擇在更優的區域居住生活。理論上,房產稅會使各地方政府競爭性提供公共服務,以吸引更多居民,推動本地房價上漲並以此獲得更多財產稅收入,然後再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達到良性循環狀態。

  但如此的房產稅理論設計在中國仍然面臨實施困境:第一,中國公民的遷徙自由在法律和事實上存在一定的困難;第二,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地方性競爭產生馬太效應會進一步拉大地區間差異。因此,在中國確立相對一致的房產稅具體規則、避免地方間惡性競爭是有必要的,但各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靈活調整。

  但現實的情況是,不僅上海和重慶兩個試點城市的房產稅具體規則存在較大差異,而且在諸多實質性規則方面也沒有達成共識。例如,對房產稅的覆蓋範圍究竟是針對全部房屋,還是高端商品房、商業用房或第二套以上房屋?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屋購買價、市場評估價?如按市場估價計稅,由誰評估,如何評估,對評估有異議又如何救濟?各地徵收稅率如何確定,是否允許在一定幅度內由各地調整?是否需要考慮對中低收入、弱勢群體或社會扶持的教育等事業考慮適當的稅收優惠,其具體制度又如何?在此僅提出一部分具體制度問題,就可見具體規則的不完善。由此,可以判斷,要繼續擴容房產稅改革試點將會有諸多困難。

  房產稅改革應循守法治理念

  文章強調,“摸著石頭過河”是改革開放的經驗,要求我們勇於面對新的實踐而不斷總結過往經驗。在房產稅改革過程中,試點是必要的手段,但在沒有充分的經驗總結之前,操之過急地擴容試點甚至全面推開,則有冒進的嫌疑。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政府,規則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亞里士多德的法治定義,是制定良好的法律並獲得公眾的普遍服從。如果房產稅改革的基本目標、操作過程與具體規則等諸多事項或規則都不甚明確,稅收法治又如何能夠實施?如果公眾對房產稅的目的不甚理解,同時又缺乏有效財政監督手段和途徑,又如何能對該制度有信心?

  從規則之治和普遍服從這兩個層面看,目前政府的明智選擇,應當不是急於擴容房產稅改革試點,而是需要從兩方面著手加強:一方面,明確房產稅改革目的,完善制度的具體規則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加大房產稅改革的宣傳力度,完善民主財政所要求的財政公開及財政監督制度,使公眾對其理解並認同。唯此才能使房產稅制度改革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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