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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生:法治社會無“灰色收入”一說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10:50:37 |
陽光收入也未必是合法收入 那麼,被懷疑為非法收入但又沒有確鑿證據的是否可以稱為灰色收入呢?其實也不然。法治的精神從來就是以事實為依據,絕不以猜疑分類。如證券市場上的收益,如無證據是屬於內部交易或操縱市場所得,由於是公開交易、照章納稅,因而既非灰色,也非隱形,屬於陽光收入。但若查明為內部交易所得,則為違法犯罪所得。由此可見,不僅隱性收入即偷逃稅的收入是違法的,陽光收入即依法納稅的公開收入,未必就都是合法收入,因為它可能觸犯了其它法律規定而成為非法所得。 “灰色收入”概念背後的法治缺失 陽光即公開收入已經進入了國民收入的總體統計,因此,即便其中有違法犯罪的部分,也與隱性收入無關,無礙國民收入的統計。這樣說來,是否所有隱性收入都被國民收入統計遺漏呢?其實也未必。 我們看居民之間的交易和交換,如行賄人給公務人員或其它職務人員的賄款。由於受益人肯定不會作納稅申報,因而都是隱性收入。但這些都只改變居民內部的收入再分配,並不影響居民部門收入的總量,因而並不影響國民收入總量統計。因此,從技術上說,個人之間的權錢交易本身並不能直接導致國民收入統計的遺漏。反之,倒是居民之間的勞務交易,如戶主給保姆、月嫂等工資,家長給代課老師薪酬等等,如公開申報,則既需納稅又會增加GDP的計量,但經濟學家一般會看淡和忽略這種統計差異。經濟學教科書上典型的“調侃”會告訴你,家長給孩子輔導,不算GDP,但鄰居之間互相雇傭對方的家長來教自己的孩子並按勞付酬,只要依法申報,就創造GDP了。居民之間的勞務交易在我國由於很少申報,所以大體都是隱形收入,被國民收入統計遺漏。但這類交易,一般是較富的人雇傭較窮的人,是財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所以說並非所有隱形收入都加大了貧富差距。同樣的道理,若把隱形收入都看成是居民收入部門及國民收入統計的遺漏,就會高估居民部門收入占GDP的比重,同時也會高估我們今天真實的GDP總量。 應當指出,個人與企業等各類法人單位之間發生的隱形收入確實會導致居民部門和GDP統計的遺漏,並通常會大大加劇收入分配的不平等。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隱性收入是研究收入分配問題不可回避的內容。隱性收入的複雜性在於,它肯定都是不合法的,但未必都是完全不合理的。如中、高端勞動報酬很多採取了隱性收入的形式,這肯定是違法的。但這裡顯然包含了為了逃避我國對勞動報酬的高稅率和高交費率的因素。因此正確的提法不是去規範定義不清的所謂灰色收入,而是通過合理的制度設置和創新,去大大壓縮隱性收入的內容和空間,這樣使最後僅剩的黑色收入無處遁形。 應當指出,否定灰色收入的概念並不是說我們的法律法規已經不需要進一步完善和細化,而是意在說明,相對於法律條文的移植和完善,法治觀念在中國社會的生根和確立是一個更為艱巨的挑戰。記得二十多年前,我還在英國牛津大學讀書的時候,領了二位大學的老師來華做調研。臨行前他們分別拿出一個單子,上面記載著在調研期間累計領到的幾百元人民幣的調研補貼,很客氣地要我這個學生在這單子上簽字,以便回去後申報納稅,當時我還覺得好生奇怪。由此可見,隱形收入在今天的普遍性和灰色收入概念的流行,實際上反映了無論在官方還是民間,中國法治精神的培育和法治文化的形成,都還需要艱苦的努力和相當長的過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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