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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生:法治社會無“灰色收入”一說 | |
http://www.CRNTT.com 2010-10-21 10:50:37 |
隱形收入之所以並不是灰色的即說不清的收入,而是違法收入,就在於它或者本身來源或收入形式是不合法的,如貪污受賄,所以採取了隱形形式。或者它本來是合法的,如勞動報酬或財產收益,但為了偷逃稅收,採取了隱形形式,因而成為不合法收入。 比如,所有公職人員的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的收入,都是違法犯罪的貪污受賄收入,不存在什麼灰色之說。受賄收入,無論是採取錢的形式,還是採取購物卡或物的禮品形式,都不改變其非法本質。按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三百八十四條、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貪污或受賄的折合金額即使在5000元以下,仍可分別情況給以判刑、拘役或行政處分。可見這類收入無論數額大小,只有情節輕重的差異,均不能改變其是違法的黑色收入性質。 再比如,現今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商業賄賂,即當事人如經營管理人員、採購銷售人員、驗貨員、監理人員、財務審計人員、認證人員、工程監理人員等在法人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中,利用職權暗中收取折扣、回扣或其它形式的好處,按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規定,屬於商業賄賂範疇,也是屬於違法犯罪收入。 又如,不僅因職務行為而產生的居民之間的交易如外科大夫的紅包,老師收受的在校學生或其家長的禮品這樣涉嫌違法違規的收入,而且即便是本來可能完全合法的勞務報酬如家教等講課費、出場費、顧問費,財產性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等等,如果變成隱性收入,即沒有申報納稅,即變為偷逃稅款的不合法收入。按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條“逃稅罪”的相關規定,不僅要追繳逃稅所得,還要處以罰款。數額較大時,還要承擔刑事責任。這些收入並不因為人們見怪不怪或所謂法不責眾,就變成法律邊緣的灰色地帶。 至於社會上同樣普遍可見的做假賬或假發票報銷,侵占國家財物的,是貪污罪;侵占其它非公企業等一般法人財物的,是職務侵占罪。還有被很多人認為是最灰色的地帶,即單位對職工發放工資以外的財物、購物卡,更不用說向關係戶的個人贈送購物卡、禮品(因為這還涉嫌行、受賄),這種情況如果單位不僅自己履行納稅義務而且也已為個人納稅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則至少前者是陽光收入(顯然這種情況幾乎沒有,否則就直接發錢了)。反之,單位將之用名不符實的發票報銷、攤入成本,使之成為職工或其他受益人的隱性收入,則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單位犯危害稅收監管罪”,要追繳相關稅收、並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罰和追責。顯然,既然收入來源於違法犯罪,當然也談不上是灰色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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