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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公判有悖司法文明 | |
http://www.CRNTT.com 2010-07-16 10:49:41 |
公審公判:為程序正義而設的“法外之刑” 公審公判:“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正義” 中國古代的酷刑,多與“示眾”有關。“示眾”作為一種現象不僅出入於廟堂的制度層面,有人之初,甚至還作為“一種情結滲透進國人的潛意識里”。集體公審公判,正是與古代“恥辱刑”和示眾一脈相承的懲罰。有一句據稱從西方傳入的諺語說道,“正義必須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句被當做中國法律“格言”的話,恰恰能說明公審公判的實質:正義實體正義以外,為程序正義而設的“法外之刑”。 集中公審公判被設計出來之初,則試圖通過集中、公開的審判方式,借助國家司法力量的強制性和權威性,“震懾社會不良分子”和打擊犯罪,同時也為了“彰顯國家機關除暴安良、匡扶正義的決心”。因此,歷史上越是社會治安狀況嚴峻之時,公審公判這一方式也往往被使用得越多。 公審公判兩大作用:警惡懲奸、震懾犯罪 公審公判,一方面是對“頂風作案”的罪犯的嚴懲,能給被示眾者帶來恥辱感和懷疑感;另一方面也是通過“營造聲勢以嚴厲之刑罰打擊犯罪分子之囂張氣焰”、以公開的方式滿足“平民憤”需求的手段。“五花大綁”、胸前帶著寫有所犯罪名牌子的罪犯、荷槍實彈的警察、莊嚴肅殺的氣氛,都是公審公判中常見的場面。 除了對犯罪者(很多時候只是犯罪嫌疑人)的懲罰,公審公判往往還被賦予“以儆效尤”的任務:即通過打造聲勢,警示“潛在不穩定人員”宣示整治的決心,最終達到治理社會的目的。通過真實、生動的形式向普通人“普及法律知識”,曾被認為是預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因為集中公審公判帶來的感官效應(震懾),讓普通人真實感知“犯罪必將帶來懲罰”的道理,並以此“遏制蠢蠢欲動的犯罪意圖”。歷史上,背負著“兩大任務”的公審公判,不斷地與現代法治觀念擦身而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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