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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作海冤案的六大“推手” | |
http://www.CRNTT.com 2010-05-11 10:19:02 |
出獄後的趙作海,馬上被縣領導接去“旅遊”了,自然還無法從其口中探知更多內情,但這不妨礙我們知道製造這起冤案的脈絡。 一、民眾法制觀念淡薄 大家都認為趙作海該死陳有西律師:老百姓都相信公權力。趙作海當年是在情人家中與趙振晌發生衝突,通奸又殺人的人是不會有人同情的。大家都認為趙作海該死,而公檢法都認定趙作海就是那個無德通奸又殺人的罪犯,老百姓憑什麼不相信?你相信公檢法,還是相信殺人犯?好多人罵幫嫌犯辯護的律師,就是這樣罵的。 因此趙振晌的家屬會去砸趙作海的家鬧事。沒有人相信趙作海是冤枉的。而且警方給出的理由十分“合理”:兩個男人同一個女人通奸,情夫把情夫殺了。這三個人都應鄙視,於是他們的話都沒有人相信了。這是以公權力的名義進行誹謗往往會奏效的原因。 二、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僅僅是出於壓力?對於警察慣用刑訊逼供,通常的解釋是:在破案率的壓力下警察為了追求效率而違反程序。然而事實不是這麼簡單。有個模擬試驗,讓一些心理正常的大學生分別扮演警察和犯人,結果幾天後“警察”對待“犯人”就開始暴虐。 記者傅劍鋒有一篇文章,說他的一個政法名校的師弟去公安機關實習,一開始很看不慣警察刑訊逼供,但幾個星期後,這位師弟居然發現自己對打人已經有了癮。可見在警察權力不受制約的情況下,刑訊逼供是天然容易產生的,換句話說,草率辦案幾乎是出於辦案者的本能。 證據不夠,逼供來凑趙振晌失蹤——無名屍是趙振晌——趙作海有殺人動機——凶手是趙作海——趙作海必須交代——相關當事人必須提供有罪證據,這樣一個邏輯鏈如果完成,案子就算破了。在警方預設了這就是“事實”後,你說別的就是不交代,就挨打,為此趙作海“不說,他們就弄死我”;趙的妻子“幾天不讓睡覺,說不知道就一直被打”;杜某“被棍子打過,屁股不挨地長期跪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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