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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署無正式向外公布撤銷申請綜援須連續居港一年的限制,遭到批評。 |
中評社香港5月9日電/社署今年二月中,就限制港人申請綜援前須連續居港一年及離港不得逾五十六天的上訴被駁回後,決定不再上訴,以及於三月暗中撤銷上述規定,但對生果金及傷殘津貼申請則保留有關規定。有團體批評社署設雙重標準。
星島日報報道,今年二月十七日,社署被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上訴,指內地回流港人在申領綜援前必須連續居港一年,以及不得離港超過五十六日的限制屬違憲,社署在上訴期限完結前,決定不再上訴,並在三月中撤銷有關規定,綜援申請人的限制已鬆綁,但生果金及傷殘津貼申請人續須履行。
社署昨指,有關連續居港一年規定早於前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因應高院原訟法庭判決,社署已停止執行,經徵詢法律意見後,三月中決定不再提上訴。由於社署早已停止執行,撤銷決定在運作上與前無分別,綜援申請不受影響。
關注綜援檢討聯盟組織幹事歐陽達初批評,社署是“不見棺材不流眼淚”,但對生果金及傷津申請人卻仍採這種奇怪要求,是同一社會保障制度下雙重標準,促社署盡快撤銷,一視同仁。他說,很多長者靠領生果金維生,社署的做法是不顧現實及刻薄長者。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黃國健亦批評,社署不公布取消限制,是鬼祟做法,過去一年工聯會仍收到百多宗居住內地的香港長者欲回港申請綜援個案,政府應盡快全面檢討制度。
另外,社署今年度將增設十一個社會保障助理職系職位,並分拆其中一個社會保障辦事處,重新分配人手。上年社會保障助理有一千一百二十四人,處理全港逾一百萬名綜援及生果金等受助人個案,平均每人每年負責近千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