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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綜援須居港7年 離港設限違憲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2-18 09:12:58  


高院上訴庭駁回領取綜援前,不得離港逾56日限制的上訴;判辭認為綜援設離港期限違憲。圖為工聯會曾在立會外請願,為長者爭取撤銷離港限制,內地安居。(文匯報)
  中評社香港2月18日電/高等法院上訴庭駁回兩宗未符居港期限申領綜援不果的上訴,社署“一勝一敗”。其中一名內地回流港人前年透過司法覆核,成功挑戰社署規定領取綜援前不得離港逾56日的限制,社署不服上訴,昨再被上訴庭駁回。另一個案是一名內地來港定居未滿7年的婦人,申請綜援被拒,法院駁回其上訴。判辭指出,居港數十年的港人,一旦離開香港數十天,便被視為“長時間居住於香港以外地方”,做法並不合理,認為綜援設離港期限違憲。特區政府表示,會研究判辭後決定是否再上訴,現會繼續暫停執行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香港文匯報報道,兩宗案件裁決社署“一勝一敗”,勞工及福利局常任秘書長鄧國威表示,當局會維持現有綜援制度;至於敗訴個案,他不擔心判決會影響綜援制度,並稱會與律政司研究判辭,再決定會否再上訴。

  連續居港1年規定 社署暫停執行

  社署則歡迎高等法院就綜援居港至少7年規定的判決。至於另一項有關連續居港1年規定的判決,社署會詳細研究相關判辭,現時會繼續暫停執行連續居港1年的規定。

  案情指出,67歲事主游文輝曾長駐內地工作,2008年被辭退後回流香港,同年底向社署申領綜援時,因過去1年離港超過56日,不符合申請資格被拒。他前年提出司法覆核,獲高等法院判勝訴,但社署不服上訴。上訴庭法官昨在判辭中指出,一人居港時間的長短並不能真實反映他對香港社會、經濟的貢獻多寡。法院認為,游文輝申領綜援被拒案件違憲。

  協助游文輝的香港社區組織協會引述,游得悉判決結果後表示歡迎,又認為申請司法覆核並非只為自己,而是“為公義、為港人做事”。至於另一宗性質相同的“生果金”司法覆核案,待本案有結果後亦將有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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