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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賣5斤芹菜罰6.6萬”個案警示了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22-08-31 18:38:48


  8月27日,“榆林夫婦賣5斤芹菜遭罰6.6萬”引發熱議。近日,國務院督查組接到群衆在“國務院互聯網+督查平台”反映,陝西榆林的一家個體戶賣了5斤芹菜後被市場監管部門罰了6.6萬元,督查組對此展開調查走訪。國務院督查組表示,執法不能只講力度,也要為小微主體生存創造良好環境。

  個體戶做點小生意,4元一斤賣出5斤芹菜,賺不了幾塊錢,卻被罰6.6萬元巨款,不僅本人委屈,也令旁人意外。此事之所以引起熱議,并非執法沒有依據,而是相關人員在講究執法“力度”的同時,缺乏應有的“尺度”和“溫度”。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執法要義,但嚴格執法不等於簡單追求執法打擊力度,而不講究方式方法,不考慮違法情節輕重和執法社會效果。任何時候執法都要遵循立法本意和“法乃公平良善之術”的法律精神,既要講力度,也要講尺度和溫度,做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行政執法須遵循比例原則,又稱必要性原則或平衡原則,意即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行為的強度必須與被執行人違反法律的嚴重性相適應,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該原則包括三個子原則:適當性、必要性、最小損害性,罰過相當是核心要求。市民為營生需要,在經核准經營的自家蔬菜糧油小店賣出5斤芹菜,這是其小本生意的日常操作,并沒有超出經營範圍,也沒有造成什麼危害後果,對其應講究罰過相當,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如果經勸阻無效,再考慮必要處罰。

  雖然針對“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涉嫌經營超過食品安全標准限量食品”的違法情形,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作出6.6萬元罰款處罰依法有據,看似并無不當,但《行政處罰法》第五、第六條也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同時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事先未加宣傳教育引導,不考慮零星小額農產品販賣生意中要求供貨方提供銷售許可證明及票據等是否契合市場交易和實際生活常態,也不考慮違法情節、違法後果、認錯悔改態度等,直接按相關法律規定擇重處罰,未免顯得簡單機械粗暴,不符立法本意和法治精神,有違行政執法的正當程序和比例原則。執法力度大是大了,但執法尺度失衡、執法溫度缺失,執法不接“地氣”,執法形象和執法效果自然也不會理想。

  管好菜籃子,保護“舌尖上的安全”是應有之義,疫情之下更應注重食品衛生安全。與此同時,要給受損的社會經濟注入更多活力與暖流,大力發展與保障民生,對中小微市場主體既要嚴管也要呵護厚愛,要平衡好執法管理的力度、尺度與溫度。畢竟罰款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要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市場管理智慧與能力。(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符向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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