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高空拋物“全樓埋單”的現狀,今後有望改變。
現行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够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今天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擬對此作出多項調整規定。
近年來頻發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動輒造成人員傷亡的後果,“頭頂上的安全”引發了普遍關注。但除了少數能鎖定侵權者的被順利追責外,對於多數無主高空墜物案,現行規定是除能自證清白者以外的所有人共同擔責。這讓公衆感覺欠妥,有專家學者也認為違反公平原則。
高空拋物多是故意為之,涉嫌危害公共安全或尋釁滋事犯罪。無心導致的墜物傷害,也有過失之咎,造成重傷以上後果也構成犯罪。讓真正的加害人擔責,為違法行為付出法律代價,才能形成有效震懾,從源頭上遏制此類事件的發生。
具體來看,三審稿對此作了五項修改:一是增加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二是增加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三是增加規定,發生此類情形的,“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此條修改明確了公安等職能部門的責任,積極意義不能小看。今後遇到此類案件,不能再當作“無主案”或“意外事件”,公安機關必須壓實責任,窮盡各種手段查出肇事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