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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 破解“高空拋物墜物”侵權難題
http://www.CRNTT.com   2019-08-28 22:50:20


  破解“高空拋物墜物”侵權難題,有最新進展了!8月22日,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上,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稿提請審議,進一步明確“高空拋物墜物”傷人事件中各方責任的劃分,并對二審稿新增的“自甘風險”“自助行為”規則作進一步完善,限定了適用條件。

“高空拋物墜物”應及時找到責任人

  此前草案二審期間,常委會對“高空拋物墜物”侵權問題進行了專門匯報,提出繼續研究論證。在聽取有的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的建議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需要綜合施策。因此,草案三審稿提出增加“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的規定,并針對責任人、有關機關、建築物管理人、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等各方增加了相關規定。

  對侵權人,草案三審稿提出,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對侵權人的及時查找確認問題,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并明確“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才適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對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草案三審稿擬規定,其在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對建築物管理人,草案三審稿提出,其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為“自甘風險”“自助行為”規則加限定條件

  此前草案二審稿增加了“自甘風險”“自助行為”兩大規則,得到廣泛認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公衆提出,“自甘風險”規則的適用範圍不宜過寬,應限定為體育比賽等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而防止“自助行為”規則被濫用,建議進一步嚴格限定適用條件。對此,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采納以上意見,對兩大規則作出相關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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