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給“全樓埋單”限制條件的同時,四是增加規定,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發現侵權人的,有權向侵權人追償。這也是一個很重要的補丁。
現在老舊小區日趨增多,一些高空墜物如果確實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物業要不要擔責?對此三審稿還增加了第五條規定,建築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也就是說,今後遇到非人為的高空墜物,物業如果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也要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必須看到,要從根本上解決高空拋物墜物問題,需要綜合施策。此番三審稿雖然未完全取消“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的規定,但亦為此設置了前提條件,進一步厘清了各方責任,有利於定爭止紛。隨著監控等現代技術的廣泛應用,給偵破案件帶來極大便利,今後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而“全樓埋單”的情況,也會越來越少。(來源:澎湃新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