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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是誰洩露了本應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1:04:31


  近日,鄭州大學生小龍(化名)在成功通過某銀行考試并接受了培訓,准備簽合同時,卻被告知因其“有案底”,不能錄用。小龍在高中期間,曾因搶同學書包,涉嫌搶劫罪被平頂山警方刑事拘留,不過,檢察院隨後作出不起訴決定。按照規定,小龍作為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屬應當封存的範疇,但卻遭到了洩露,并因此而丟了錄用機會。

  對在規定範圍內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是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增加的規定,已存在十年有餘。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明確,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對輕罪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進行封存,是出於對身心未完全成熟的未成年人的保護。限定在法定刑五年以下的刑罰,強調的是這一規定并非為了縱容犯罪行為,而是為了給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一個容錯機制,通過教育、感化來給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小龍的情況是符合記錄封存條件的,而從小龍被封存的記錄遭洩露的經歷,也從側面證明了近日兩高兩部就此出台新規的必要性。據報道,對於該案,平頂山市衛東區檢察院出具了一份不起訴決定書,認為小龍因涉嫌搶劫罪、無逮捕必要決定不批准逮捕。根據相關規定,“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單處罰金且已實際執行的未成年人,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其輕罪記錄自然永久封存”,也就是說,小龍的犯罪記錄不僅符合被封存條件,而且應當自然永久封存。

  一份應當自然永久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造成了當事人多年後失去錄用機會的結果,這正是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想要杜絕的情況。根據有關部門調研發現,“絕大多數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洩露信息的案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試、升學、就業、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視,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無法正常工作生活而無奈走上信訪維權道路。”這正是小龍所遭遇到的現實。

  對於小龍的犯罪記錄被洩露,平頂山市人民檢察院在查詢後回複稱,“檢察院辦理後已經封存,不會洩露出去的”,而當地警方暫未有明確回應。無論是哪一方不當洩露了本應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都違反了刑訴法有關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記錄的封存與查詢的規定,破壞了設計該條款為更好保護未成年人的初衷,在《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新近出台的背景下,此事應當有所回應并依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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