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印發《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自今年5月30日起施行。根據該辦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以及對涉罪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以及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依法予以封存。對於犯罪記錄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業時免除犯罪記錄報告義務。被封存犯罪記錄的未成年人申請為其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的,受理單位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無犯罪記錄的證明。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也就是人們常說的前科封存,是指司法機關對輕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予以密封保存,除法律明確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查詢的制度。兩高兩部就這一制度發布細化精准的實施辦法,可謂在兒童節到來之際送給罪錯未成年人的一份特殊禮物。
根據《刑法》等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負有前科報告義務,即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這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公衆安全感、減少特定行業潛在風險的必然要求。與此同時,《刑法》及《刑事訴訟法》對未成年人予以特別保護,豁免其前科報告義務,且規定了前科封存制度,即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外,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前科封存制度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關愛和保護,也有利於犯下一時之錯的未成年人輕裝前行,更好地融入社會。現實中,大多數未成年人誤入歧途、走上犯罪道路,既與其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是非分辨能力和抗誘惑能力較弱有關,也與家庭、社會、教育等因素有著莫大關系。即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自身因素與家庭環境、社會不良風氣、教育不當等共同催化的結果。為此,罪錯未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後果,方方面面也要為罪錯未成年人回歸社會承擔起更多責任。
顯而易見,當一些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時,不能將其一棍子打死。何況,通常而言,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下的,其罪行并非影響極其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而更多的是一時失足釀成罪錯。未成年人可塑性強,經過改造完全可以浪子回頭、重新做人,一失足不必成為千古恨。
刑罰既具有懲戒功能,又具有教育挽救功能。對於罪錯未成年人,如果只重視懲戒而忽視了教育挽救,其回歸和融入社會的道路勢必異常艱難,甚至會讓其產生破罐子破摔心理。這顯然不是刑罰的初衷,也是所有人都不願意看到的。(來源:嘉興日報 作者:史洪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