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於早已執行十年有餘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規定得不到落實,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才會出台該《實施辦法》,明確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應封盡封”,并依法嚴格限制了單位查詢主體。根據《實施辦法》,沒有國家規定的,有關單位查詢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當不予許可;明確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未成年人涉罪記錄。這一新規正是對生活中可能與有小龍類似遭遇的群體的保護。
小龍并不是因此而遭遇歧視并遭遇就學、入職困難的第一人,但希望他是最後一個。本應封存的輕罪未成年人犯罪記錄,不應當再被洩露了。(來源:南方都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