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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寬嚴相濟不失法律精神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1:00:09


  對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一些新聞讀者可能會感到陌生。但事實上,早在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時,便已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如今的《實施辦法》,是“兩高”會同公安部、司法部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立法精神,在操作實施層面的具體細化。

  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何要將其犯罪記錄封存起來?究其原因,還是為了更好地教育、挽救有機會重新做人的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理論,刑罰的目的具有二元屬性,既有懲罰的一面,也有教育和挽救的一面。對於犯有較輕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如果將他們的犯罪等同於成年人犯罪,進行無差別懲治,即便是那些只有輕罪前科的未成年人,也可能受到各種歧視,很難回歸社會。封存這部分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能讓他們有更寬廣的改過自新空間。

  這種法律上的保護,決不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的袒護和包庇。作為犯罪分子,他們同樣要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必要的懲罰。只不過,根據立法精神,對未成年人的懲治應有別於身心發育健全的成年人,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事實上,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并不是“一律封存”,其中也有篩選標准。只有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者,才能“享受”這一優待。對於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基於其犯罪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有關部門并不會封存其犯罪記錄,這也在懲治犯罪和保護未成年人之間找到了一個較好的平衡點。

  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仍有不少有待完善之處。由於立法條款過於抽象,對封存的主體、封存的具體內容和程序,以及查詢的主體、內容、程序等把握不一,還有封存管理失範,相關部門監管失序等問題。有關報道也指出,絕大多數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未封,或者違規查詢導致洩露信息的問題。這種窘迫的狀況,顯然不利於教育挽救涉案的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從《實施辦法》看,有關部門在原本抽象的立法條款之上,建立了更加規範、嚴格的犯罪記錄封存體系。比如,在封存內容上擴大範圍,實現“應封盡封”,特別是對於之前被忽視的“不予刑事處罰、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記錄”“進行社會調查、幫教考察、心理疏導、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記錄”也依法封存。又比如,在封存措施上細致入微,明確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案件材料不得向任何平台提供或者授權相關平台對接,不得授權網絡平台通過聯網直接查詢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由此堵住了洩露渠道。

  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實施辦法》在明確查詢主體、嚴格查詢程序、規範查詢出口的同時,也明確了相關責任的追究程序。根據該規定,承擔犯罪記錄封存、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信息工作的公職人員,不當洩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或者隱私、信息的,應當予以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給國家、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明確人民檢察院對犯罪記錄封存工作的檢察監督權。這些硬性規定,有利於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真正落實到位。(來源:中國青年報 作者:劉婷婷 本文略有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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