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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記錄應封盡封,體現司法尺度與溫度
http://www.CRNTT.com   2022-06-01 20:59:18


  據《法治日報》報道,近日,最高法、最高檢等四部門聯合發布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實施辦法》,明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內容力求全面,封存措施力求有效,查詢程序力求嚴格,責任追究力求到位;對於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做到“應封盡封”;對所有案件材料,應當執行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加密處理,執行嚴格的保管制度。

  現實中,一些未成年人由於心智不够成熟、容易過分情緒化且法律意識淡薄等而釀下大禍,如此犯罪標簽有時成了他們回歸社會的一道坎。

  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本著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治病救人的原則,將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確立為一項重要制度——“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重申了相關制度。雲南、浙江、內蒙古自治區等地也先後出台了地方版本的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實施辦法。

  一些人可能會擔心,這種封存是否等於變相抹去犯罪記錄?這種容錯是否會形成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縱容?有必要澄清的是,其一,犯罪記錄封存并非犯罪記錄消滅,而是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前提和要求的範圍內,通過技術性操作嚴格限制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查閱;其二,犯罪記錄封存無需未成年人申請封存,相關辦案機關必須依職權主動啓動相關程序;其三,封存程序也有例外,“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盡管封存制度早已存在,但現實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被洩露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是因辦案機關對自身權責認知不清楚,進而在相關制度落實中不够積極主動;有的是因地方性操作規範不明確,法律適用不平衡、不充分以及管理失範等;還有的是因相關救濟程序和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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