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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東海之爭與海權·海洋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5-08 17:26:43  



  《海洋法公約》界定海域的另一個重要原則是依照專屬經濟區exclusive economic zone (EEZ)的算法。根據公約的第五十七條定義,專屬經濟區包括自海岸線開始延伸二百海里海域的範圍。可是,問題在於中、日兩國之間的海域不到四百海里。最窄處僅一百八十海里,最寬處三百六十海里;從南到北長度七百零二海里。因此產生了兩個專屬經濟區有相互重疊以及由此而帶來的一系列問題。 理論上,公約的第七十四條指出解決辦法,即要求相關國家根據國際法達成對雙方均“公平” 的協定來規定他們所爭執的海域疆界。可是日本在沒有協定的情況下,單方面劃定了一條所謂的“中線”,對此中國因其偏向有利於日本而加以反對。該條日本劃的“中線”不僅劃到了中日海岸線之間應該存在的“公平” 線的中方這一邊,而且刻意蜿蜒向西將釣魚島劃為日本所有。日本人認為該“中線”以東的所有海域統統屬於日本。可是,對中方來說,一個“公平” 的中線,應該按照琉球西海岸和台灣東岸之間的中間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劃定。根據這條線,釣魚島則在中方的專屬經濟區範圍內。

  根據《海洋法公約》,日本和中國分別在一九九六年、一九九八年宣佈了各自的專屬經濟區。儘管雙方沒有達成中線協定,中方開始勘探西湖窪陷海域的天然氣資源。該海域最近點距離中國海岸二百海里,距離寧波市二百一十五海里,面積約為台灣的三分之二,富藏三千億立方米的天然氣資源。中方的宏偉計劃是建設七個油氣田,包括平湖、殘雪、斷橋、天外天和春曉等等,大約為11,879 平方海里。平湖自一九九八年開始開發,目的在於使其天然氣通過海底管道輸送到上海。平湖在日方所謂的“中線”以西四十五海里的中方海域範圍。百分之八十的西湖窪陷海域都在日方所劃“中線”的中方海域範圍內。規模最大的春曉油氣田也在所謂的“中線”以西五海里的中方範圍內。換句話說,即使按日方所劃的界限,春曉與其他油氣田也在中國專屬經濟區內。

  如果中方開發春曉所選擇的地點,顯示了中方自我克制之舉,日方相應的回應是(曾一度)禁止日本公司在中國東海進行開採活動。然而,該禁令於二零零五年四月取銷了。日本政府正式宣佈準備批准日本公司在中國東海開發石油和天然氣。同年七月十四日,比預計的快得多,日本政府向日本開發公司与帝國石油公司發出開發許可證。帝國石油公司申請許可證時表示希望開採至沖繩以西243海浬的海域。也就是說這將侵犯進入中方海域的43海里。要是帝國石油公司真的侵入中國專屬經濟區四十三海里進行鑽探,其結果將會怎樣,真不敢想象。但 中國外交部已經向日本強烈抗議其侵犯中國主權。可是,一如以往,中方的警告總是模糊不清。衹重申中國不承認日本“中線”,卻沒有具體指出真正的“中線”應該在哪里,更沒有從經緯度說明對方勘測與開採到什麼地方就是侵犯中國權益。

  領土收復主義與海權:歷史權利、法理與實際控制

  有一系列問題包括釣魚島、沖之鳥礁以及台灣因素,在中國大陸對專屬經濟區之界定上,都有一項共同之處,即牽涉到中國在東海及其海底油氣資源控制權上之爭執。

  有關釣魚島問題,已經有很多筆墨和口水戰。從國際法的角度看,中日紛爭歸根到底是哪個國家擁有釣魚島群。此問題應該從歷史和法理兩方面來看。據我所知,兩國爭議源於歷史。日本京都大學教授井上清曾指出,(1)釣魚島不是琉球的一部分,琉球是中國的保護國,直到一八九五年割讓日本為止;(2)釣魚島二戰結束時從日本分離而成為美國的佔領地,始初作為靶場,直到一九七二年交給日本;(3)釣魚島在滿清時期隸屬台灣,琉球人對此也承認;(4)中國人最早於一五三二年開始在釣魚島活動,比日本人早三百六十三年。 另外,橫濱大學的村田忠僖教授也指出,在中國的明朝時代,釣魚島即包括在其國防計劃之中,以防禦頻繁騷擾中國沿海的日本海盜(“倭寇”)。日本官方立場是釣魚島作為琉球的一部分已經由美國於一九七二年歸還日本。果真如此的話,日本就必須毫無疑問地證明,美國在將琉球交給日本之前它對琉球確實擁有主權無誤。很明顯,這是日本證明不了的。根據權威資料,美國政府回答有關諮詢時曾表示:美國於一九五一至一九七二年間對琉球衹行使了“管理權”而非“主權”。進一步來看,如果日本要確立釣魚島是由美國當年作為琉球的一部分而歸還日本的,那麼日本就非得證明釣魚島本來就是琉球的一部分不可,而實際上在歷史上並非如此。

  在此,我無意嘮嘮叨叨地重複這些爭論,亦不想再提出一個更明確的答案。我衹想指出一個極具關鍵性而卻常被忽略的一點,即中日間無論哪一方最終擁有釣魚島, 其對中日東海之爭的實際後果極為重要。如果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那麼中方將因而擁有在該島北面和東面的大陸架再加上它的專屬經濟區。這將使中國專屬經濟區籠統包括了東海的整個南半部,並包括西湖窪陷的全部在內(而不是現在的80%)。 相反地,如果日本擁有釣魚島,則日本的專屬經濟區將由釣魚島向北向西延伸,也將大量侵占中國的大陸架。如此一看,我們就不難明白中日雙方各自立場何以毫不退讓,以及其紛爭難以理性來解決的道理。

  再看沖之鳥礁問題。儘管它距離東京九百四十海里,且潮漲時全被海水淹沒,但日本宣稱沖之鳥礁是日本最南端的島嶼屬地,並由東京政府管轄。日本並主張它擁有沖之鳥礁週邊的專屬經濟區。然而,根據《海洋法公約》,任何不適宜人居住和從事經濟活動的礁岩,不可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中國認為,那是一塊礁石,不是島嶼;並依據《海洋法公約》認為不具備主張專屬經濟區的條件。

  台灣在東海之爭中也是個因素。嚴格來講,台灣本身並沒有介入中日東海紛爭。但是,台灣作為中國大陸管轄外的政治實體確實令大陸對領海範圍的訴求複雜化,甚至弱化。例如,台灣海峽存在一條事實上的“中線”,因而中國大陸的海域專屬經濟區的主張,事實上就因此“中線”給截住了。特別相關的是,釣魚島距台灣一百二十海里,距大陸二百海里。

  從行政管轄看,釣魚島屬台灣宜蘭縣管。最重要的是釣魚島處在台灣的專屬經濟區內。假如台灣實質上在北京管轄之下的話,那麼釣魚島就當屬於大陸的專屬經濟區。不僅如此,在那樣情況下,大陸的專屬經濟區將從台灣東海岸算起向東延伸二百海里。這將更進一步削弱日本所謂“中線”的合法性,並將一個真正“公平”的中線向日本那邊推移,隨令大陸對全部(100%)的擁有權獲得決定性法律上的支持。此外,台灣因素的另一個複雜方面在於: 台灣現在並非《海洋法公約》的成員,因為台灣在一九七二年被逐出聯合國。問題是,台灣受《海洋法公約》管轄嗎?這並非學術問題,其實際意義在於: 台灣和日本之間的海域(譬如在釣魚島問題上)究竟應循什麼法來界定。而大陸同台灣之間在海域問題上的爭執又怎麼解決?不管怎樣,大陸與台灣的競爭,令中國大陸同日本之東海爭議更加複雜化,亦令其解決變得更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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