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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文章:達賴集團“備忘錄”之我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11-21 16:55:42  


達賴喇嘛1959年出走後,他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一直保留到1964年底。1979年至今,有關部門數十次安排達賴喇嘛的私人代表和親屬回國參觀,了解國家的發展和政策。
  中評社北京11月21日電/新華網今天發表署名益多的文章,題:達賴集團“備忘錄”之我見,全文如下:   

  在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1月10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朱維群、副部長斯塔和西藏自治區常務副主席白瑪赤林介紹了10月30日至11月5日與達賴喇嘛私人代表接觸商談的情況,并回答了記者提問。朱維群在介紹情況時提到,達賴喇嘛私人代表提交了一份《為全體藏人獲得真正自治的備忘錄》,頗為引人關注。11月16日,達賴方面在印度舉行新聞發布會,散發了這份“備忘錄”,并稱這份“備忘錄”完全依照中國憲法和法律條款,“若能確實執行,可以滿足西藏人民特別利益要求”。筆者仔細閱讀了達賴方面公布的“備忘錄”的全文,并認真對照中國的相關法律,卻發現事實并非如此,“備忘錄”中與中國憲法和法律相違背的內容比比皆是。 

  否定中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備忘錄”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點的地方政府,政府組織,以及制度的權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本地方所有問題有制定法規的權利,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門的實施權利和自由決定的權力”。所謂的“本地方所有問題”,“備忘錄”列出了語言、文化、宗教、教育、環境保護、自然資源利用、經濟發展與貿易、公共衛生、公共安全、外來人的管理規定、與他國的交流等11個方面,并且要求“在相互關連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決的途徑”,“不論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條款”。說白了,就是達賴喇嘛近年來反複強調的“除了外交與國防,其他所有事務都應由藏人負責并負有全權”,西藏應按“一國兩制”的辦法,實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權”應當比香港、澳門更大。 

  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不同於一些國家實行的聯邦制、邦聯制。我國憲法第3條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5條規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不存在中央和地方對等“談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決的途徑”的問題。 

  中國已經建立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擁護。目前中國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律框架已經完備,相應的法制建設不斷推進。到目前為止,國家有關部門已制定了22個配套文件,全國共制定自治條例134個,單行條例429個,對婚姻法、選舉法等法律的補充規定74件。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各族人民以主人翁的姿態積極參與管理國家和地區事務,充分行使了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自治權利。在歷屆自治區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代表始終占80%以上;自治區人大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共制定253件地方性法規和單行條例,涉及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 

  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各項自治權,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西藏與香港、澳門情況完全不同,不存在恢複行使主權的問題,不存在另搞一種社會制度問題,自然也就不能套用“一國兩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模式。達賴喇嘛方面打著中國憲法的旗號提出所謂“真正自治”,實際上是企圖否定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統一領導,按照他們的“政治設計”另搞一套。 

  要求獨立和不受監督的“立法權” 

  “備忘錄”提出,“憲法對於自治地方在很多問題上認定具有制定法規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據憲法第116條的規定,卻必須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多有阻礙”,“在真正實行自治方面,依照憲法第115條之規定,必須要遵循諸多的法規和章程,……因此自治的真實標准并沒有明確的落實”。看來達賴喇嘛方面要求的不僅是“對本地方所有問題有制定法規的權利”,而且是獨立於中央的“立法權”。中國憲法第5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第58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規,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同時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往往涉及到對國家法律的變通,憲法規定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後生效是理所當然的,這不但不會破壞自治區的決策權,而且會使之得到更高一層法律的保護。“備忘錄”否定全國人大的最高權力,要求相當於國家層面的立法權,這難道符合中國憲法? 

  謀求根本沒有任何歷史、現實和法律依據的“大藏區” 

  “備忘錄”提出,“現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賦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區,需要納入統一的自治管理範圍內。現今的行政區域劃分,將西藏人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和許多省份當中,從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同時也嚴重削弱了保護和弘揚民族特性,文化與佛教傳統的力量。”衆所周知,西藏和其他藏族聚居區的行政區劃是中國元朝以來就形成的,原西藏地方政府從來沒有管理過西藏以外的其他藏族聚居地方。藏族同胞歷史上分布在不同區域,歸屬不同的行政管轄,與各自所在地方的其他民族形成了緊密的社會關系,發展了各具特色的區域文化。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在充分尊重以上歷史事實,綜合考慮政治、經濟與現實條件的基礎上,在藏族聚居地區建立了西藏自治區和10個藏族或藏族與其他民族聯合的自治州,2個藏族自治縣,所有藏族聚居地方都實行了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法第14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一經建立,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或者合并;民族自治地方的區域界綫一經確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動;確實需要撤銷、合并或者變動的,由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部門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充分協商擬定,按照法定程序報請批准。”那麼達賴喇嘛方面為什麼要炮制一個歷史上不存在、現實中也沒有任何依據的“大藏區”呢?翻閱達賴喇嘛的自傳,其中一句話道破“天機”,他說,從50年代開始就“思謀著如何使大西藏獲得獨立”。達賴喇嘛自傳的扉頁就標著他所幻想的這個“西藏國”地圖,今天在印度小鎮達蘭薩拉的所謂“西藏流亡政府”大廳還懸掛著他夢寐以求的“西藏國版圖”,面積約占中國領土的約四分之一。看來,所謂“大藏區”就是達賴喇嘛方面分裂祖國主張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質就是“西藏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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