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19日電/馬英九上午在全台工業發展會議上,詳細闡述經濟發展與環保應該調和的理念,首次針對中科三、四期被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停工的問題,舉出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的法條規定,認為法官可為更大的公共利益,不撤銷違法的行政處分,以及政府執行違法的行政處分,要考慮是否傷害到人民的信賴保護的利益。
聯合晚報報道,這是馬英九首次以法律回應此一問題,他先闡述“憲法”的兼籌並顧的概念,主張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是兩個合法的利益,兼籌並顧就是權衡兩者哪個利益較大。
他表示,台灣這麼小,我們不能沒有經濟,也不能沒有環保,但經濟與環保應找出並存之道,有時是可以找得出來的,但要努力去找。他說,大家要相忍“為國”,相忍為人民,希望大家都考慮這些因素,就可以得到利益的調和,“中華民國”的法律中,有很多方面都已考慮這些議題了。
“中科三期建廠 不應受傷害”
馬英九指出,行政訴訟法第198條規定,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法官有的時候為了考慮公共利益,他不能撤銷,但他告訴當事人這是違法的,政府要給他賠償,但不能把它撤銷,為什麼,因為它可能違反一個更大的公共利益。
他又舉出第二個法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也規定,一個違法的行政處分,政府在執行時,還要考慮如果真的執行下去,會不會傷害到人民的信賴保護的利益。
他表示,“行政院”在中科三期案子中,對環保已進行健康風險評估的補正,提出新的報告進行審查,此刻廠商建廠的行動不停止也是考慮到,他信賴政府在工業區開發所給的信息,不應該因此受到傷害,這也是大法官解釋文重視的,信賴保護是法“治國”非常重要的利益,這不是文字遊戲,這是法律的規定,是大法官的解釋。
他表示,在開發前要先想到會不會造成環境不可挽回的影響,這是可以評估,可用科學探討的。很多案例都可以找到共存之道,政府會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兩個都屬於重要的利益上,找到兼籌並顧的方向,如果真的會造成傷害永遠無法回復,當然會對它有較多的考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