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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賴清德鬥議長 許信良:地方自治史最爭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1-15 01:18:59


 
  美國國會一直保有尊重總統行政權的良好憲政傳統,通常不刁難總統的人事任命。所以,屬於國會少數黨的總統,也能順利組成政府。至於其他國會職權的行使,美國國會雖然也有政黨政治的運作,但政黨並不要求嚴格的黨紀。總統可以運用各種各樣的手段爭取個別的反對黨議員支持他的政策。美國國會從來不曾發生議員因為違反所屬政黨黨團決議而被開除黨籍的事。

  台灣所以不宜採行美國式的“總統制”,最重要的理由正是因為要求嚴格黨紀的政黨政治已經成為台灣的政治傳統。

  需要非常嚴格的政黨紀律的,是英國式的“內閣制”。行政與立法完全合一是英國“內閣制”的最大特色。內閣由下院多數黨組成,首相以及其他所有內閣”員都由下院議員兼任。對內閣的制衡完全依靠下院的反對黨。只要在下院擁有一席多數就執政,少一席就在野。倒閣隨時可能發生。任何重大議案的表決失敗就可以導致內閣垮台。所以,下院議員事實上都是表決部隊,隨時待命進場表決。無論執政黨或者反對黨,不僅絕不允許所屬議員違反黨意投票,也絕不允許所屬議員違反黨意發言。

  台灣不宜採行“內閣制”,除了因為“內閣制”需要虛位“元首”,而民選“總統”不可能是虛位“元首”這項“憲政”前提,還因為“內閣制”需要嚴格黨紀,而賄選文化讓嚴格黨紀不易貫徹”這項現實困難。儘管賄選是違法的,不道德的,賄選在台灣依然是影響投票行動的有效因素。在直接選舉如此,在間接選舉更是如此。台灣如果施行“內閣制”,可以想見,財團對政治的介入一定更直接而且全面。

  臉書前一篇文章“也談憲政”貼出來後,有一位朋友曹萌麓先生提出質疑:“內閣制”來自西歐、“總統制”來自美國都不適合台灣,何以來自法國的雙首長制則適合台灣?”問得好!答案是:雙首長制從來就是台灣的“中央政府”體制,並非來自法國。1997年的“修憲”只是參考法國的經驗,使這個體制更加明確而已。不論如何理解“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政府自從遷台以來,除了嚴家淦擔任“總統”的短暫幾年,“總統”從來就是大權在握的。所以,虛位“總統”絕不是台灣的政治傳統,也不符政治菁英和一般人民  習慣接受的政治文化。走進民主時代的台灣,更沒有接受讓民選“總統”成為虛位“元首”的任何理由。這就是1997年“修憲”取消“立法院”的“行政院長”任命同意權的歷史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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