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11月7日電/中國時報今天短評指出,陳水扁和妻子拿了民間業者的錢,而且是大筆、大筆多到嚇死老百姓的錢,但法院判決無罪。這種事,拿到國際上任何國家問一問,有誰會相信?可是,真的,台灣又創造了一個奇蹟!
官員的職權和政治影響力,讓他們有分配資源,左右政策的權力,為了避免他們貪污瀆職侵犯全民利益,所以各國貪污罪刑都很重,許多國家相關法規也訂得非常嚴格。美國國會議員收禮有一定金額上限,新加坡只要有不明來源的財產就算貪污。
台灣《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也明定,公務員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益關係者餽贈財物。只有在偶發(如公務禮儀、長官獎勵、婚喪喜慶等),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可以,但也不能“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否則就要簽報長官甚至知會政風機構。對一般公務員的要求這麼嚴,當“元首”卻可為所欲為,這是什麼道理?
合議庭認為金控合併並非“憲法”列舉的“總統”職權,坦白說,這又是法匠之論。台灣長期以來“憲法”是“憲法”、政治現實是政治現實。不要說“總統”不是虛位“元首”,能管的事與職位遠多於“憲法”列舉,政治影響力更是強大,可以決定政策並控制資源分配與職位人事。金控業者最會打算盤,只為了“探路”就送二億,是腦袋秀逗了嗎?而且,管人家是在探路、問路還是跑路,拿錢就是既貪又汙!
“總統”伉儷不可以拿錢,更不可厚顏索討,這在很多國家是理所當然,到了台灣卻沒這回事。法院真的是在斷是非求公義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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