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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論:陳水扁沒有大赦或特赦的空間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9-27 00:31:49  


以陳水扁今日所作所為,連一點同情也都不值得享有。
  中評社台北9月27日電(評論員 劉性仁)日前據媒體報導,陳水扁在美國的委任律師李維,向美國軍事高等法院提出訴狀,指出他在位八年,經常接受美國在台協會(AIT)的指示做事。李維接受該媒體訪問時談及,“陳水扁要求美軍介入,不管用什麼方法都好,讓他解除羈押,這是訴狀裡唯一可接受的結果,我們不是討論台灣“主權”,而是個人。”他更提到“陳水扁在擔任‘中華民國總統’八年期間,常常感覺有神祕力量在後面同時運作,陳水扁感受美國的行政部門,經常做有關台灣本地人民生命、自由和財產的決策,或是有關台灣領土處置的決策,這些問題,都沒有跟我們本地台灣人進行事先的洽商或商量。”,姑且不論陳水扁所言是否屬實,這仍需要調查,但陳水扁這一番談話與策略,或許只是為了引進美國勢力企圖為自己脫困,挾外以自保,但我們必須嚴肅以對,謹慎看待,陳水扁所犯數罪肯定還會另添一條,因為陳水扁此舉已經違反刑法外患罪章的規定,更嚴重傷害“中華民國”的“主權”及台灣人民的感情,再加上新曝光的犯罪事實,在數罪併罰的情況下,除了無期徒刑外,恐怕其他的從刑的處罰也必須從重處斷,更沒有任何企圖尋求大赦或特赦的空間,以陳水扁今日所作所為,連一點同情也都不值得享有,我們只需要給予他應該享有的人權保障。 

  根據刑法第二章外患罪第一O四條規定“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中華民國”領域屬於該國或他國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從此條看出陳水扁明確違反此條,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條件,並且此罪為重罪,未遂、預備及陰謀皆須處罰之。 

  此外,陳水扁尚有違反刑法第一O三條私與外國訂約罪及第一O四條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兩條之虞,此尚須經嚴密調查與司法審判方能確定。陳水扁已經身肩那麼多條重罪,數個無期徒刑自然不在話下,然陳水扁的割台獻美倘若該當外患罪,就更加令人髮指;無論在司法或社會道德層面上,陳水扁都成為無法饒恕的罪人,他沒有悔意及惡劣的犯後不合作態度,更是助長外界形塑對扁家不良觀感的導火線,陳水扁能怪誰,要怪就怪自己,行為惡劣、態度囂張、毫無悔意,侵佔貪污還認為自己是理所當然,不但分文不繳回,一直以來還戲弄司法,玩兩面手法,以對美國司法行動來行政治訴求之實,這樣的人難道可以撤銷羈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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