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4日電/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經4小時審理與80分鐘評議,在晚上9時左右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比外界預計的兩個月還要多一個月。即使陳水扁在下次延押庭成功脫身,他最快也要到聖誕節那天才能離開台北看守所。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將“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以及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扁家買官等案,移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中午經由公開抽籤,交由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鳴、陪席法官潘翠雪的合議庭審理。
移審庭訊從15時30分開始,5個半小時後,決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合議庭認為,對於陳水扁羈押與否,只需要表面證據可信即可,至於是否成立犯罪,不在羈押與否的討論範圍。合議庭指出,陳水扁一審被判6罪,經合議庭閱卷與聽取檢、辯意見後,仍認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判無期徒刑屬於重罪,為確保日後審判與相關執行,仍有羈押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