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9月24日電/台灣高等法院今晚開陳水扁移審庭,裁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高院認為,陳水扁被判無期徒刑重罪、且曾任“總統”,對逃亡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有羈押必要。
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將“國務費”、龍潭購地、南港展覽館、洗錢,以及前台北101董事長陳敏薰給款扁家買官等案,移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院中午經由公開抽籤,交由審判長鄧振球、受命法官彭幸鳴、陪席法官潘翠雪的合議庭審理。
中央社報道,移審庭訊從15時30分開始,合議庭經4小時審理與80分鐘評議,仍決定羈押陳水扁3個月。合議庭認為,對於陳水扁羈押與否,只需要表面證據可信即可,至於是否成立犯罪,不在羈押與否的討論範圍。
合議庭認為,陳水扁一審被判6罪,經合議庭閱卷與聽取檢、辯意見後,仍認為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判無期徒刑屬於重罪,為確保日後審判與相關執行,仍有羈押必要。
合議庭指出,扁案尚有海外鉅額資金狀況待瞭解,相關洗錢行為,遭國際洗錢防制組織發現後,有證據顯示被告仍有隱匿資金之舉,加上陳水扁曾任“總統”,對潛逃管道較一般人更為熟稔,而有逃亡之可能。
高院表示,如果陳水扁有聲請交保的主張,在本案繫屬於高院後,可再另行具狀提出。對於陳水扁在庭中提出以限制住居,甚至帶電子腳鐐等強制處分代替羈押的要求,法官要陳水扁日後以書狀方式提出,合議庭將再行考量。
此外,對於陳水扁今天當庭所提上訴理由與對一審判決的辯解,合議庭也表示,未來審理程序將就陳水扁的主張逐一考量,審酌與陳水扁相關的有利與不利之處,都會進行詳查,請陳水扁一定要相信審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