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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經貿團體 可互設辦事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16 16:44:25  


  中評社台北6月16日電/“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文本已協商完成,據了解,有關經濟合作共列了四項經濟合作主要目標,還有列舉多個合作事項,包括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等,未來諸如外貿協會、工業總會、商業總會、工商協進會,都可能到大陸設立辦事處。對岸的“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貿促會)、“中國企業聯合會” (中國企聯)或“中國企業家協會”都可能來台設立辦事處。

  聯合晚報報道,據了解,協議所定的終止條款,明定了期限,即一方通知另一方終止後,另一方如不同意要求協商,應於30天內提出,如果雙方協商始終沒有結果,則在通知之日起算,屆滿180天協議就自然終止。其中通知中止必須以書面通知,而被告知一方要求協商,對方不得拒絕。

  政府高層人士表示,這意味一方如果心意已決希望終止協議,則只要不讓協商有任何進展,180天後協議就自動失效。

  在經濟合作專章中,明列了四項主要的經濟合作目標,一是逐步減少兩岸關稅與非關稅障礙,二是逐步消除或減少服務貿易的限制性措施,三是提供投資保護,促進雙向投資,四,促進貿易投資便捷化和產業交流與合作。

  其中明列與多項經濟合作的項目,包括智慧財產權保護、金融業合作、雙邊經貿團體互設辦事機構、海關與電子商務合作。

  其中經貿團體互設辦事處,高層人士表示,像台方的貿協、工總、商總等,或是對岸最大的工商團體貿促會、企業家協會都將逐步相互設立辦事機構。海關的合作指的是關務合作,雙方將可以在貨品通關等作業上進行信息連結等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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