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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陸資入台 今起正式上路(圖)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30 17:08:50  


“經濟部”今天召開記者會,正式宣布開放陸資入台投資。(中評社 康子仁攝)
  中評社台北6月30日電(記者 康子仁)台灣“經濟部”今天傍晚召開記者會,宣布開放陸資入台投資,自即日起正式受理陸資入台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之申請案件。未來陸資入台將採取事先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在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經濟部次長”鄧振中今天在記者會宣布,為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經濟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擬訂之“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自6月30日起生效實施,並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之申請案件。許可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一、採事前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3地區投資之公司,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來台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亦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在台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辦事處逕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許可)。

  二、設定嚴謹的管理門檻:為避免陸資經由第3地投資事業來台投資,規避“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之適用,許可辦法亦設定管理門檻,對於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3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其對該第3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視為陸資,應適用該許可辦法之規定。

  三、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大陸企業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四、訂定防禦條款: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此外,陸資來台投資在經濟上如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台灣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政府得禁止其投資。

  五、建立後續查核機制:為了加強對資金透過第3地公司來台投資之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投資人申報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另針對實收資本額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的陸資投資事業,明定其應每年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以及接受檢查之義務。

  鄧振中指出,台灣自1991年開放對大陸地區投資,至今年5月為止,累計核准投資金額逾771億美元,但因未開放陸資來台投資,導致兩岸資金流動呈現失衡狀態,兩岸資源之配置及流通受阻,無法達到兩岸產業優勢互補。因此,“經濟部”於去年7月即著手進行“開放陸資來台投資”之規劃,秉持“以台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原則,充分考量對台灣產業發展、總體經濟、社會的影響和“國家安全”等因素,進行評估。

  “經濟部”除邀集“陸委會”、“工程會”、“交通部”等相關機關,針對開放陸資來台投資相關法規及開放業別項目進行研商外,相關主管機關並在海基與海協兩會的架構下,與大陸方面就開放陸資來台投資進行溝通與對話,並於4月26日第3次江陳會談與大陸達成共同推動陸資來台投資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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