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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黨發言人、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麗玲。(中評社 盧誠輝攝) |
中評社桃園7月13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11日遭收押禁見,其委任律師11日晚間提出抗告,12日高院已駁回抗告,且不得再抗告。新黨發言人、寬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麗玲接受中評社採訪表示,鄭若堅持不認罪,恐怕得在看守所內度過整個夏天,最快也要羈押期限4個月後才有可能被放出來。也就是11月7日立冬後3天的11月10日才能結束羈押,但地院也可能接續再延押。
陳麗玲分析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為2月,得延長羈押1次。若鄭文燦堅持不認罪,不但得被羈押到4個月起訴後,地院審理時還可能繼續接押。根據第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限為3個月,延長羈押期限則為2個月,羈押次數會因觸犯罪名輕重以及審級不同而有異。
就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3次、3次、1次。而觸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刑事訴訟法上並無規定,因此原本是無限制,但刑事妥速審判法立法後則於該法第5條第2項規定,第一、二、三審的延長羈押次數分別是6次、6次、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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