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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舉能:司法機構須與時並進
http://www.CRNTT.com   2021-01-12 00:21:27


 

  誠然,法官並非免於投訴及批評。根據現有機制,針對法官的投訴都由相關法院領導處理,並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在合適的情況下,亦會咨詢資深法官的意見。司法機構每年均於年報中公布接獲及處理的投訴。某些投訴個案的調查結果會刊登於司法機構網站,供公眾審閱。至於極其嚴重的個案,《基本法》第八十九條訂明,行政長官可根據只由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對法官(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予以免職。即使在涉及可能需要將法官免職的個案中,負責向行政長官建議應採取什麼做法的審議庭,只可由法官組成,這項規定充分說明《基本法》對司法獨立,以及司法機構不受任何外在因素干預,是何等重視。儘管如此,我認同在不可削弱司法獨立這個關鍵的大前提下,投訴處理機制仍有提高透明度和問責性的空間。因此,繼上次二○一六年的檢討後,我們將對現有機制進行檢討以進一步提高機制的透明度和問責性。

  司法機構的第二項基本要點是司法機構必須由正直和願意捍衛權利的法官組成;這與我剛才簡述的第一項基本要點某程度上互有重迭。優秀的法官與優質的司法機構是一脈相承。司法誓言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司法誓言要求每一位法官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奉公守法、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唯有正直剛正的法官才能切實履行司法誓言的要求。值得一再重申的是,法官必須公正無私,不受偏見或成見影響。法官亦必須無所畏懼,敢於按照法律作出判決,不論判決結果受歡迎與否,或判決結果會令其本人受歡迎與否。法官務須至誠無昧,忠於事實,鐵面無私地應用具約束力的法律及案例,切實遵循適用的規則及程序,即使結果並非如其個人所願。法官行使權力和酌情權須以司法原則為依據,並須把判決理由在判案書中如實和全面說明。

  社會大眾絕對有權要求我們的法官忠於司法誓言。我謹代表司法機構全體法官向公眾保證,我們對自己的要求不下於此。

  我們為何需要正直、剛正不阿的法官擔任司法工作?這是因為法院的職能是裁決爭議、維護權利、懲處違法者及還無辜者清白,而這一切皆以法律和證據為依歸。在我們法律制度認可的一切權利當中,最彌足珍貴的是《基本法》第三章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和《香港人權法案》所列明的基本權利,例如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刑事法律程序中有關程序和其他方面的保障,以及其他享有的個人自由。社會大眾期望法院和法官寬鬆地詮釋這些權利,並當這些權利受到威脅或妨擾時,小心翼翼地加以維護。法院是維護這些權利的地方。我們的法院定必繼續維護和落實這些基本權利。

  說到這裡,我們應注意以下三點。第一,《基本法》是香港市民享有的基本權利的最終保證,也是法院具有司法管轄權執行這些基本權利的最終保證。《基本法》的重要性,實有必要再三強調。

  第二,基本權利固然應予寬鬆的詮釋,但大部分的基本權利都並非絕對的權利,在顧及他人或大眾利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基本權利施加限制。然而,任何限制,都必須在限制的目的、相關性、必要性和相稱性方面具有充分的理據支持。

  第三,基本權利是每一位香港市民都平等享有的。在行使權利或請求法院強制執行權利時,他人的相關基本權利同樣應該予以考慮和尊重。不同權利間互相角力是常有的事,遇到這情況時,法庭的工作是衡量這些對立的權利,從而作出最能落實這些權利的決定。

  我想講述的第三個司法機構的基本要點是,我們的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專業、高效和與時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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