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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鄭月娥:人大國安法決定合情合理
http://www.CRNTT.com   2020-06-09 00:17:15


香港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圖片來自研討會直播截圖)
  中評社香港6月9日電(記者 張心怡)香港特區政府昨日舉辦基本法頒布30周年網上研討會。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研討會上致辭指出,全國人大作為國家最高的權力機關,行使其憲法權力,授權人大常委會制定有關法律,然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是合情合理,亦應得到廣大市民支持。國家安全立法後,香港可以在疫情後重新出發,鞏固和提升本地及海外投資者在香港營商的信心。
 
  要認識《基本法》,林鄭月娥認為,必須回到“一國兩制”的初心。她提到,當年鄧小平先生提出“一國兩制”的構想,是在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和穩定的前提下,考慮到香港的歷史和現實情況,最大程度地保留香港的特色和優勢,讓香港市民的原有生活方式維持不變。這個初心從來沒有改變,亦是中央一直以來對香港特區各項方針政策的根本宗旨。《基本法》正是基於這個初心,進一步明確闡述並落實國家對香港的方針政策,訂明“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重要槪念,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各項制度,勾劃香港特區的發展藍圖。所以要準確理解《基本法》,必須毋忘初心。
 
  林鄭月娥提出,在認識《基本法》時,亦要同時認識《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因為《憲法》及《基本法》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根據國家《憲法》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在此憲法基礎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4日根據《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十四項的規定通過並正式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當天生效。《憲法》第六十二條第二項亦列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監督《憲法》實施的職權,全國人大最近通過《決定》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法律,正正是行使《憲法》賦予全國人大的職責,其合憲、合法的基礎是不容置疑的。
 
  林鄭月娥表示,《基本法》雖屬憲制性文件,但有非常豐富、實在的內容,其160條條文涵蓋方方面面。過去一段時間,社會上較多關注的是《基本法》中對政治和經濟制度方面的規定,以及對市民自由和權利的保障。譬如大家都知道,《基本法》訂明香港特區享有獨立司法權和終審權,使香港自回歸後的法治水平及司法獨立享負盛名;市民在日常生活中亦享有《基本法》保障的言論、新聞、集會、示威、遊行、出入境等各項自由。然而,針對近年有人鼓吹“港獨”、“自決”、“公投”等主張,從事損害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活動,大家須要深入認識《基本法》對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關係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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