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司法院”不避諱政治爭議自居最後仲裁者
大法官在本號判決中,多次強調,如“立法院”與其他憲政機關間發生職權衝突時,(例如:被質詢人因主張行政特權拒絕回答),只能與各機關循政治協商途徑解決,協調不成則交由“憲法法庭”決定。
大法官無視自身正當性不足,妄圖成為政治爭議的最後仲裁者,卻漠視“大法官不處理政治問題”的基本原則,也忽視院際調解權不屬於大法官的“憲法”規範。偏頗的“憲法法庭”,無擔任政治仲裁者的公信力。
大法官悖離獨立行使職權之憲政使命,扈從於執政者的政治權力,來實踐自己堅持的意識形態,讓“憲法法庭”的判決與社會多數價值越來越遠,也動搖了民眾對司法的信任,實質廢死判決是一例,本案又是另一惡例。
但無論如何,我們沒有悲觀的權利,國民黨要鄭重向“國人”宣示,將會將善用未被宣告“違憲”的職權,並運用新法的精神,繼續強力監督執政黨,為捍衛台灣民主努力。尤其我們也將嚴審大法官人事案,被提名人對“國會”改革的態度與立場,將列入同意與否的判別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