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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舉辦講座 解讀國際法中的中國角色
http://www.CRNTT.com   2016-09-02 00:22:24


主題為“國際法中的中國角色”的講座在香港大學法律學院舉行。(中評社 臧涵攝)
 
  關於國際法的定義和內容,格勞秀斯認為,國際法是“支配國與國相互交際的法律”,是維護各個國家的共同利益的法律,它的目的在於保障國際社會的集體安全,正如“一國的法律,目的在於謀求一國的利益,所以國與國之間,也必然有其法律,其所謀取的非任何國家的利益,而是各國共同的利益。這種法,我們稱之為國際法” 。

  格勞秀斯認為,國際法存在的前提是國家主權。其主權學說的重點在於,認為主權原則主要用於調整國家間關係。(而不關心國內誰的權力比較大)所謂國家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統治權,即主權者行為不受別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權力就是主權。格老休斯稱,主權是一個國家的統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來源是基於社會契約,但當人們訂立社會契約以後就應該絕對地服從主權者。在格勞秀斯看來,國家主權屬於一個人為好,因此,他反對人民主權,而主張君主主權。主權是國家存在的基礎,也是國家作為國際法主體的條件。

  Hu Henan 說,“土地”這個詞,即使很多時候是指私有的土地,但是在公眾看來,他們都是統治者的財產。

  Hu Henan表示,中國南沙漁業活動歷史悠久。據史料考證,唐宋時期已具一定規模,形成每年冬季借東北季風駕船南下南沙,次年夏季乘西南季風返回銷售魚貨的作業方式。當時南沙尚屬“無主土地“,是中國人的“原始取得”,這具有重要的法理意義。隨著19世紀西方國際法的不斷發展,西方列強入侵中國,中國原始的關於“主權”的概念被打破。

  可以說,19世紀的國際法,所標榜的公正更多是強權政治的外衣,本質上以強凌弱,是殖民體系的代言和維護者。與此同時,19世紀的中國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上均進入衰退的狀態,其內政格局與外交狀況和當時西方的主流國際法、也就是我們所稱的現代意義上的國際法相去甚遠。中國相對保守的文明形勢遭遇了西方的擴張,形成了中國與國際法相遇的第一個鋒面。

  1900年中國清朝封建統治被推翻。1940年中國似乎同樣也面臨著“崩潰”的風險。在新時期,中國如何面對國際關係新秩序所帶來的困難呢?西方主權平等的國家之間通過構建雙邊或者多邊的條約等形式建立新的國際關係,但是在東亞地區,這些新的平等的國際關係似乎不是那麼“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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