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28日電/黎智英案司法公正 《泰晤士報》指控荒謬
來源:大公報 作者:卓偉
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兩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及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法庭裁定被告三項罪名表面證供成立。黎智英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表證成立”是指法官以控方證供作初步評估,以決定被告是否需要答辯,這表明控方就黎智英案提出的證供初步看是可靠和合理的。黎智英一方此前不斷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企圖推翻控方證供,法庭的裁決已表明辯方的理據並不成立,也意味黎智英案進入最後直路。
黎智英案至今已經審訊90多天,法庭的審訊充分體現公平、透明、符合程序正義,黎智英一方有充足的機會申辯,而法庭的審訊一切都是基於證據,包括裁定“表證成立”,法庭都給出有力的理據,真正彰顯司法公正。然而,《泰晤士報》等西方媒體一直戴著有色眼鏡看待黎智英案,不斷抹黑攻擊香港的司法制度。日前又發表報導,引述有香港大律師表示,黎智英的審判完全揭露特區政府將司法制度“武器化”,以國安為由對支持民主的媒體創辦人進行曠日持久的起訴,嚴重侵害香港法院的利益。報導又稱黎智英案由被捕至去年12月開審已超過三年,其間他一直被關押,聲稱這個漫長的過程是“懲罰被告的一種隱蔽手段”云云。
編造事實肆意抹黑香港
以不知名的消息人士對香港肆意抹黑,不須承擔責任,已經成為了西方媒體慣伎。如果報導中的大律師真的提出有關評論,這不但暴露其專業素質堪憂,更是公然的扭曲事實。黎智英關押時間長,主要源於案情複雜性,確實需要大量時間準備訴訟,為免被告潛逃關押是有必要性,而且被判有罪者最終可用還押期抵銷坐監日子,這也是香港行之有效的制度,其他地區同樣有類似安排,何來“懲罰被告的一種隱蔽手段”?
至於指香港司法“武器化”,更是含血噴人,毫無理據可言。香港法庭處理有關政治性質的案件,從來都是一視同仁,嚴格按照香港的法律進行審訊,指香港法律“武器化”意思是法律已經成為打擊一些政治人物手段,這是對香港司法的嚴重指控,但有關報導完全沒有提出任何證據,就是因為他們眼中的“民主鬥士”黎智英被捕被控,香港法庭就是“武器化”,難道黎智英等人有“免罪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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