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以黎智英案為例,根據刑審程序,控方先會作出開案陳詞,向法庭提供證據,包括出示證物,傳召控方證人作供,而辯方亦有權反駁、挑戰有關證供,當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後,舉證程序就會結束。法庭會決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如成立則會展開下一階段的審訊,辯方就需答辯。此前黎智英一方已經申請“毋須答辯”,認為控方證據並不足以令被告入罪。最終法庭裁定黎智英案的表面證供成立,說明法庭在聽取控辯雙方證供後,認為控方證據或證供是有理據,辯方的反對並不成立。
法庭用了90多天的審訊時間處理所有證供,聽取了控方提供的大量證據,最終作出“表證成立”裁決,充分反映法庭的認真、專業,包括黎智英一方都有充足機會反駁有關證供,最終由法庭作出獨立判決,整個過程公平透明,展現香港司法的專業和獨立,《泰晤士報》的報導根本是罔顧事實。
雖然黎智英案審訊仍在繼續,但黎智英的犯罪事實已經十分明確,甚至連辯方亦已沒有再辯解黎究竟有沒有幹犯有關罪行。黎智英的三宗罪案情並不複雜:第一宗是指黎智英與《蘋果日報》三間公司於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與多名同列為被告的《蘋果日報》時任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第二宗是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指黎智英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24日,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第三宗是黎智英與陳梓華、李宇軒等人,於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串謀請求外國對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
法庭裁決有堅實法律依據
這三宗控罪都十分明確,有沒有發布煽動刊物,有沒有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對香港特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看證據就可知道,控方在期間已經列舉出大量的文字、影片以及證人供詞,指出黎智英幹犯有關罪行,有關的短片、文章等在網上隨手就可以找到,只要用常識就可以判定當中是否涉及煽動成分,是否有要求外國制裁香港。可以說,對黎智英三宗罪已是證據確鑿,欲辯無從。
最終法庭的裁決,是有堅實的法律依據,讓黎智英一方充分辯解,在整個過程中何來損害法治?《泰晤士報》引述所謂匿名“人權律師”稱:“在殖民地時期,法官經常違背政府的意願。但現在我們都搖頭了,沒有人相信法官沒有聽從北京的指示”。香港如果沒有司法獨立,法官聽中央指令,黎智英案要審理這麼長時間嗎?在過程中可以任由黎智英一方提出各種呈請,大打拖字訣嗎?這些正是香港司法公義的展現,但同時,任何辯護都要建基於事實,幹犯過勾結外國勢力罪,就算如何巧舌如簧,如何鑽空子找漏洞,都改變不了違法必究的結局。在美國如是,在《泰晤士報》的英國亦如是,如果這樣就是司法“武器化”,《泰晤士報》最應批評的是英國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