撇開實際的問題不談,這個論據的問題在於,它試圖在一個沒有先例的情況下來建立一個新的慣例規範。最近的先例是發生在1998年北約對科索沃進行的轟炸活動,但發動那次轟炸活動的理由並不是人道主義干涉,而是出於北約成員國的安全利益。即使人們忽略了這個問題,一個包含了富有爭議的“前車之鑒”的歷史也很難成為支撐新的國家慣例(customary practice of states)的理由。
事實上,以人道主義理由作為攻打敘利亞的法律論據在於,通過這樣做,美國能夠以此帶來一個之前沒有的新的國際慣例法。這個論據裡的悖論大的驚人,因為它要我們說我們是為了懲罰敘利亞才違反國際法的,但是我們所做的方式最後卻是為了改變國際法、讓我們違反國際法的行為在未來不成為一個違反國際法的行為。
這種本末倒置的法理學有很多危險。慣例規範(customary norms)的一大問題在於——與條約裡擬定的義務截然相反——它們被定義的不清不楚。這裡的規範是說,之所以允許單方面軍事行動來阻止由使用化學武器造成的人道主義危機,是因為用化學武器對付政府自己人民本身的做法就破壞了國際法麼?如果是這樣,那是否意味著如果敘利亞只使用傳統武器,它就能夠被允許引發人道主義危機?
無論如何,奧巴馬政府都沒有提出任何正式的理由,說明攻打敘利亞是不會違反國際法的。如果他想把自己的借口建立在國際慣例是一個的“不斷演變的規則”之上,它麼他應該明確地作出表示。值得讚揚的是,在2011年,為了使美國對利比亞的轟炸合法,奧巴馬政府事先大費周折地獲得了聯合國的批准。軍事攻打敘利亞現在會被其它國家看作另一種絕望原則的先例,那就是:對於大國而言,只有在它們覺得“方便”時,國際法才會被給予重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