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是落實特別行政區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基本法相抵觸的制度和機制:探索在特別行政區建立合基本法事前審查機制,所有的法律起草或修改草案,凡涉及合基本法問題需要明確法律草案相關規定含義的,須經過嚴格的合基本法審查;探索合基本法問題諮詢、論證、說明程序機制。
再次是落實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的制度和機制。這次新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也規定,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並就澳門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情況提交年度報告。除現行行政長官向中央述職制度外,需要探索建立行政長官負責執行基本法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制度。
第三我認為應該加快法律現代化進程。首先是加快“五大法典”系統修訂。澳門特區法律大部分為保留下來的原有法律,法律內容老化的現象比較突出。例如,在澳門回歸時,保留下來的法律有122個、法令732個,其中,1994年制定的法律有55個,法令405個,有些甚至還是19世紀制定的,例如,刑法典是1886年的版本,商法典是1888年的版本,刑事訴訟法典是1929年的版本,民事訴訟法典是1961年的版本,民法典是1967年的版本。澳門回歸以來,儘管對上述法典作了不少小範圍的修訂,但隨著澳門經濟高速發展,科技迅猛發展,政治、經濟、社會各個方面發生了急劇的變遷,原有法律的內容許多已出現不適應社會需要的情況。其次是在加強社會民生保障、促進經濟適度多元發展、參與建設大灣區和橫琴深合區等方面,還需要制定或修改完善多部法律。
第四是提升行政效率,系統修訂不合時宜的法律。
第五是提升司法效率,適時修訂相關訴訟法。例如增加“審限”的規定,加快“積案”的處理進度。
第六是完善法學教育體系,構建澳門特色的法學理論體系,構建澳門特別行政區自主法學知識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