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廉潔紀律。2019年,張荔寧多次以其親戚運輸水果需要用車為由,向甲公司荔浦項目負責人莫某借車,莫某將甲公司工地上常用的一輛皮卡車借給張荔寧,後因擔心長期外借公司車輛有安全風險,其提出將甲公司名下的一輛即將報廢的舊皮卡車轉賣給張荔寧,因該車即將報廢,價值較低,莫某提出由張荔寧自己看情況確定價格。2019年10月,張荔寧將舊皮卡車過戶到其親戚名下。因未收到購車款,莫某以報廢車的名義對該車輛進行了處理。不久後,張荔寧將該車轉賣,獲得1.6萬元。
受賄罪。2013年至2022年期間,張荔寧利用擔任荔浦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資金撥付、房地產開發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建築公司、工程老板等相關人員錢款共計683萬元。
其中,2015年至2019年,張荔寧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工程老板李某、林某某承攬了荔浦市人行道改造等7個工程項目,多次收受李某、林某某給予的好處費155萬元,其中120萬元由李某代為保管。
2016年下半年,李某計劃與他人共同成立混凝土公司,向張荔寧徵求意見,張荔寧提出該行業前景不錯,並承諾公司成立後會給予關照。2017年2月,李某與他人共同投資成立乙公司,主營建築用石和建築用沙的加工銷售、混凝土等建築材料銷售業務,李某占有該公司30%股份。為感謝張荔寧對乙公司成立前期審批等方面的關照,並謀求張荔寧繼續幫助其公司拓展業務,李某決定送給張荔寧乙公司15%幹股,價值75萬元。考慮到張荔寧公職人員的身份,雙方達成共識,該15%的幹股由李某為其代持。每年,李某均會向張荔寧匯報公司的經營情況、利潤總額,以及張荔寧按所占股份獲得相應利潤。截至案發,乙公司財務報表顯示公司利潤為4000餘萬元,但尚未進行利潤分配。
經查,自2016年至案發,李某為張荔寧保管包括上述120萬元和15%幹股在內的錢款累計達700餘萬元,並按其要求為其支付購買商鋪、房產等錢款近600萬元,李某對張荔寧提出的用款需求從未有過推諉或者拒不支付的情形。
查處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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