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灣區涉外法治創新的意義與展望
涉外法治既可以是國內法治的一部分,是國內法治的對外延伸,也可以是國際法治的一部分,是國際法治在一國國內的體現。⑲我國的涉外法治建設一直與開放相伴而行,對外開放向前推進一步,涉外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與全面深化改革同步的涉外法治創新,是推動大灣區迅速發展的重要法寶,是堅守“一國”之本,善用“兩制”之利的法治典範。
《大灣區規劃綱要》發布五年來,以涉外法治創新為先導,大灣區從科技強區、企業強區,再到產業強區,不斷激發著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和新模式。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對加強涉外法治建設作出了進一步的戰略部署。作為“一帶一路”的樞紐,大灣區理所當然地走在了中國鏈接國際、走向世界的涉外法治前沿。未來,應進一步發揮大灣區涉外法治的先鋒示範作用。
其一,繼續創新涉外立法方式,不斷拓展法治融合渠道。在跨法域治理中進行中央統籌、立法協同與協調,是大灣區發展的現實需求,近些年已經為大灣區的法治融合貢獻了重要力量。但是,大灣區的戰略規劃具有長期性,發展目標具有多重性,要完全實現總體的規劃目標,仍然任重道遠。鑒於目前針對大灣區的許多法律規範還較為籠統,不少制度規範的法律性質與彼此關係不明確。未來,需要繼續創新大灣區的涉外立法方式,進一步理順中央與地方、不同法域內外、不同法系對接與落實的多重複雜關係。既要克服制度壁壘與法制障礙,堅持中央政策的統一性,也要保留地方政策的靈活性,不斷推動不同制度與不同法治形態的優勢互補。
其二,加強區際協議落實,創新區際責任的追究機制。目前,中央政府牽頭與粵港澳三地政府簽訂的協議,以及粵港澳三地或粵港、粵澳、港澳等兩地政府間的區際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同於國際條約,亦不屬傳統的地方性立法,也不等於傳統上下級的央地關係,對於違反區際協議的行為,目前不能適用內地的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進行復議、監督或提起訴訟,既不能進行傳統的行政追責,也無統一司法機構可以受理相關訴訟,亦不能適用國際責任法。因此,未來如何界定這類區際協議的法律地位,如何保障區際協議的權利義務落實,如何追究違反協議的地方政府或特區政府的責任,有待實務及學術界的進一步探索、研究和確定。
其三,進一步完善跨境行政合作與司法協作,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行政合作與司法協作事關大灣區營商環境建設的一體化推進,防止行政權濫用、不正當干預市場或設置其他權力障礙,促進司法公平、公正與效率。為此,應進一步在大灣區內探索更高效、便捷的行政合作機制與司法協助機制,提升行政和司法互助的質量和效率;進一步加強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與交流,繼續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平台的建設,包括融合港澳司法實踐有益經驗,不斷創新涉港澳商事糾紛訴源治理機制,針對特定類型案件推進立案前調解機制、中立第三方評估機制、防範與懲戒虛假調解等方式,完善促進調解機制和“訴非銜接”機制。此外,還要彌補粵港澳三地在刑事司法協作上的不足,探索在大灣區建立一體化的刑事司法協助規範與機制,進一步加大“一國兩制”下粵港澳的司法合作力度與效率。
其四,進一步促進粵港澳三地在國際化水平上的協調發展。在粵港澳三地間,港澳的國際化水平高於內地。因此,在大灣區未來的法治建設中,還需要繼續完善內地加入的條約與港澳地區加入的條約之間的銜接措施,進一步協調條約、區際協議立法以及各法域的本地法/地方規範性立法之間的規則適用、標準對接與制度融通問題。在全面深化改革中進一步加大珠三角九市的開放力度,與港澳攜手,結合“一帶一路”法治化的目標,加快大灣區的整體國際化步驟,健全本國海外利益保護機制的同時,參與引領國際規則制定,積極推動全球治理體系向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本文是國家社科基金新時代海洋強國建設重大研究專項(批准號22VHQ00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