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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刑事治理
http://www.CRNTT.com   2024-08-25 00:05:07


國台辦發布會解讀懲治台獨《意見》
圖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淵源
  中評社╱題:“‘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刑事治理” 作者:馮霞(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台灣法學研究中心主任;何嘉欣(北京),外交學院2022級博士研究生

  【摘要】2024年6月21日兩院三部出台并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為依據,回答了在實際工作中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圖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具體法律適用問題,表明了依法運用刑事治理手段打擊“台獨”分裂活動的可操作性。《意見》明確了“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定罪量刑標準、追訴犯罪的刑事程序以及訴訟權利等。《意見》意味著將“台獨”納入一個中國原則的刑事治理中,具有重要意義。

  和平方式是實現祖國統一的最佳方式,最符合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們解決台灣問題的第一選擇。面對台灣問題,我們堅決粉碎“台獨”分裂圖謀,反對外部勢力干涉。從參加拜登就職典禮,到佩洛西竄訪台灣,再到賴清德“5·20”講話,民進黨當局勾連外部勢力,頑固堅持“台獨”立場,大肆宣揚“台獨”謬論,拒不承認一個中國原則的“九二共識”,嚴重阻撓海峽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針對民進黨當局不斷升級謀“獨”挑釁,2024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簡稱兩院三部)根據《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聯合發布并實施《關於依法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共計22條,分為五部分,分別是引言、總體要求、準確認定犯罪、正確適用程序及附則,其主要內容體現在明確法律適用依據、準確認定犯罪和正確適用程序等方面。《意見》標志著將“台獨”納入一個中國原則的刑事治理中,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啓動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意見》為兩院三部發揮其職能嚴懲“台獨”頑固分子明確了法律依據

  處理“台獨”頑固分子,主要由《憲法》和法律來調整。《憲法》是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地位僅次於《憲法》,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可分為兩類:一類為基本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具有根本性和全民性的法律關係;另一類是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或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的規定,也應視為法律。①2024年6月21日,兩院三部《意見》發布并施行,依據《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的定罪量刑及刑事程序等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就《意見》的法律依據而言,為第一類基本法律《反分裂國家法》和《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②

  首先,《反分裂國家法》是2005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全文共十條。該法的立法目的體現在第1條上:“為了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促進祖國和平統一,維護台灣海峽地區和平穩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維護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總體而言,我們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看《反分裂國家法》:從立法位階上看,《反分裂國家法》第1條就指出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該法的法律位階非常高,是憲法相關法;從立法內容上看,依據《憲法》“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的規定,《反分裂國家法》從四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其一,該法規定反對和遏制“台獨”分裂勢力分裂國家,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也即再次重申了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不容置疑也不容改變,無論“台獨”分裂分子如何折騰和外部勢力如何干涉,都無法改變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歷史和法理事實。

  其二,該法規定維護和促進國家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14億中國人民的集體法益和職責義務。《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第1款規定“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的職責義務,第5條第2款闡明“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的集體法益。第6條也規定了國家采取措施維護台灣海峽地區的和平穩定,發展兩岸關係。

  其三,該法規定了國家統一的方式。《反分裂國家法》第5條第2款闡明“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包括第7條“平等的協商和談判”和第8條“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選項。

  [圖1: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淵源]

  其四,對於國家統一後的制度安排,該法第5條第3款作出了規定:“國家和平統一後,台灣可以實行不同於大陸的制度,高度自治。”這為統一後“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奠定了法律基礎。

  所以說,《反分裂國家法》是一部促進和維護國家和平統一的法律,更是堅持“一國兩制”、推進祖國和平統一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將中央的對台工作大政方針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為反“獨”促統政治責任和使命要求提供了重要遵循,特別是在第8條給“台獨”分裂勢力劃定了紅綫。

  基於《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如果說《反分裂國家法》所規定的反“台獨”措施針對的是台灣當局等“台獨”分裂勢力,那麼《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與《反分裂國家法》聯動可作用於作為“台獨”分裂勢力一員的“台獨”頑固分子的處罰上,就更為具有可操作性了。

  衆所周知,依據《憲法》第28條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要懲辦的規定,《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對遏制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作出了相關規定,形成了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法律制度體系。《刑法》分則第一章規定了“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相關罪名,其中除與《意見》相關的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以外,還包括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罪名。顯而易見,《意見》中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屬於《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中最嚴重的罪名之一,也意味著《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不僅適用於懲治“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而且也適用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罪”。如《意見》附則第21條所規定,《意見》也可以參照適用於“台獨”頑固分子實施的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就兩院三部而言,《意見》指出應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依法嚴懲“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發揮兩院三部職能作用體現在,依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和第6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作出刑事判決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依法保護“台獨”頑固分子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4條和第20條等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依法批准或決定逮捕作為犯罪嫌疑人的“台獨”頑固分子,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提起公訴,依法對“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行使法律監督權(如提出抗訴),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報請核准的“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案件;依據《國家安全法》第42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依法搜集“台獨”頑固分子分裂活動的情報信息,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等職權;依據《法律援助法》第5條和第12條的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依法指導、監督“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設立法律援助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審查“台獨”頑固分子的法律援助申請,指派人員為“台獨”頑固分子提供法律援助。下文將作出詳細闡述。

  綜上,《意見》為兩院三部發揮其職能嚴懲“台獨”頑固分子明確了法律依據,特別針對“台獨”頑固分子具體實施《刑法》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等最為嚴重危害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的犯罪活動,在準確認定犯罪和正確適用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適用意見,成為依法嚴厲打擊“台獨”頑固分子的利器。

  二、《意見》為兩院三部準確認定“台獨”頑固分子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提供指引

  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規定在《刑法》第103條中,內容為“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意見》明確了“台獨”頑固分子觸犯《刑法》第103條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構成要件,基於刑法學理論而言,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觀方面,為司法辦案提供明確指引。

  (一)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客體:國家的統一

  從歷史事實到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再到聯合國第2758號決議等,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法律地位清晰。這也為我國《憲法》和法律所確認。《憲法》序言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反分裂國家法》第2條規定,“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國家安全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意見》在總體要求部分的第1條中重申了一個中國原則:“世界上衹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而,“台獨”頑固分子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統一。具體表現為通過將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謀求國際社會的承認,阻撓國家統一進程,從而危害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

  (二)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主體:“台獨”頑固分子

  如前所述,維護和促進國家統一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14億中國人民的集體法益和職責義務,《意見》所針對的犯罪主體是“台獨”頑固分子,絕非針對廣大台灣同胞。《反分裂國家法》第6條第2款明確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衹有嚴厲打擊“台獨”頑固分子及其分裂活動,遏制外部勢力干涉和“台獨”分裂勢力,才能更好地保障台灣同胞的權利和利益,與台灣同胞共同分享大陸的發展機遇和建設成果。須注意的是,《意見》中的“台獨”頑固分子并不局限於大陸公布的“台獨”頑固分子清單,凡是頑固堅持“台獨”立場且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行為,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的,均應予以依法打擊。

  就分裂國家罪的犯罪主體而言,依據《刑法》第103條第1款的規定,包括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其他參加的四種。而《意見》衹列了前三種,目的是把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與受蒙蔽受蠱惑的台灣民衆相區分,精準打擊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具體而言,依據《意見》第3條、第4條、第5條的規定,“首要分子”是指在“台獨”分裂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符合《刑法》第97條對“首要分子”的定義;“罪行重大”是指(1)直接參與實施“台獨”分裂組織主要分裂活動的,(2)實施“台獨”分裂活動後果嚴重、影響惡劣的,(3)其他在“台獨”分裂活動中起重大作用的;“積極參加”是指(1)多次參與“台獨”分裂組織分裂活動的,(2)在“台獨”分裂組織中起骨幹作用的,(3)在“台獨”分裂組織中積極協助首要分子實施組織、領導行為的,(4)其他積極參加的。

  就煽動分裂國家罪的犯罪主體而言,依據《刑法》第103條第2款的規定,包括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以及情節一般的。《意見》未對該罪的“首要分子”作出規定,可以參考上述《意見》第3條和《刑法》第97條的規定。依據《意見》第8條的規定,該罪的“罪行重大”是指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或者造成特別惡劣影響。《意見》未對該罪的“情節一般”作出規定,也是為了把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與受蒙蔽受蟲惑的台灣民衆相區分,精準打擊極少數“台獨”頑固分子。

  需要注意的是,其他中國公民、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如果與“台獨”頑固分子共同實施分裂國家、煽動分裂國家犯罪,按共同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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